打字猴:1.70273878e+09
1702738780 [29]翟小波:《宪法应该规定什么》,载公法评论网,http://club2.cat898.com/oldclub/dispbbs.asp?boardID=1&ID=223454,2009年10月18日访问。
1702738781
1702738782 [30]其中,张千帆教授的观点更为深刻一些,他已经敏锐地把握到公共利益规范与基本权利规范、传统自由权与现代宪法背景下产生的社会权之间的矛盾性,但笔者并不赞同他解决问题的方式。
1702738783
1702738784 [31]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771~772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702738785
1702738786 [32]谢维雁:《论宪法序言》,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5),76~81页。
1702738787
1702738788 [33]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122~125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702738789
1702738790 [34]参见朱中一:《论中国宪法序言的特殊法律效力》,载法律快车网,访问时间:2008年12月1日。
1702738791
1702738792 [35]李龙:《宪法基础理论》,162~165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1702738793
1702738794 [36]何华辉:《比较宪法学》,4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有些学者用“模糊效力”一词来代替“部分效力”,实际上是论证较为混乱的似是而非的观点。参见李欣新,张玉凯:《论宪法的效力》,载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182~18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702738795
1702738796 [37]这个问题已经部分地在本书第二章“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中予以论述。
1702738797
1702738798 [38]该问题将在本书第五章“国家根本任务的法性质”中予以深入的论证。
1702738799
1702738800 [39]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ition),ST. Paul, MINN, 1999, p. 1548.
1702738801
1702738802 [40]与英文validity相对应的德语是Geltung或Gültigkeit,与英语effectiveness相对应的德语是Effizienz或Effektivität。与英语相似,德语也明确区分效力与实效。哈贝马斯在《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中提到“有效性”即为Geltung,与英文中的validity同义。See 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The MIT Press, 1996.
1702738803
1702738804 [4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3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02738805
1702738806 [42]关于法律效力,凯尔森的经典表述为:“规范效力的理由不同于对‘是’的陈述真实性检验,不是规范符合于现实。规范不是因为它是有实效的所有才有效力。关于为什么某件事情应当发生的问题不能用断言发生某件事情来加以回答,只能用断言某件事情应当发生来加以回答。一个规范的理由始终只能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探求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并不导致回到现实去,而是导致回到由此可以引出第一个规范的另一个规范。”[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24~12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02738807
1702738808 [43]需要说明的是,本表格中所列的规范性语句并非宪法序言中的原文,而是笔者对其含义进行梳理后作出的更为学术化的规范性表达,但没有改变其原义。
1702738809
1702738810 [44]此处所指的“国家根本任务”是狭义的,而在本书第五章所论述的“国家根本任务”则是广义的,包括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到十二自然段中的规范性语句所表达的内容。
1702738811
1702738812 [45]魏因贝格尔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事实是“制度性事实”,它不同于“无理性要素的事实”或“无人性要素的事实”或“原始事实”(brute facts),它与组成物质世界的具有时空广延性的物质客体的存在有关。这种“原始事实”不取决于人类的意志、人类的行为准则或者人类的发明创造,它们实际上为人类的行为准则与创造发明设定了条件,而不是从人类的行为准则与创造发明中产生的结果。参见[英]尼尔·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92~1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702738813
1702738814 [46]只要将《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序言联系起来进行思考,人们就会清晰地看到宪法序言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性,即美国宪法序言所表述的立宪目的——建立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人民永享自由——恰恰就是反对英王独裁统治而提出规范性诉求。
1702738815
1702738816 [47]谢振民教授指出,在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中就存在由政治机构把控的政治原则的现象。当时立法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政治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之一。“故凡法律案之提出,事实上均由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原则,再交立法院依据审议。此立法原则之决定,为立法院立法必经之程序。至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中央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纲领》特明定政治会议提出法律案,应拟定原则草案,即自定原则;国民政府及五院提出法律案,应拟定原则草案,其核提所属各机关之法律案,应审定原则草案,均呈由政治会议决定。立法院对于政治会议所定之原则,不得变更,但得陈述意见。迨后《立法程序纲领》经中央常委会加以修正,但关于此种规定,并无变更。”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702738817
1702738818
1702738819
1702738820
1702738821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1702737363]
1702738822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五章 国家根本任务的法性质
1702738823
1702738824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做如下重要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上表述可概括为“国家根本任务”。作为修宪者在新时期所做出的重要宪法决定之一,它与宪法的其他根本内容共同奠定了我国现行宪法规范秩序的基础。如果我们将宪法视为“一种在正确观念引导下,需要不断更新的现时化的、渐趋稳定的行动纲领”[1],那么,我们自然有理由将我国宪法序言之核心构成部分的国家根本任务规定视为这一行动纲领的内在必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宪法学看来,将国家根本任务置于宪法的整体价值脉络中予以分析和把握,乃是完成本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化作业的必要环节。
1702738825
1702738826 本章力图通过对国家根本任务条款的深度解读,以增进规范宪法学对本国宪法的学理建构。该部分的论证首先在两个脉络中展开,其一是从纵向上梳理历史上我国历部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规定的演变状况,以期为本论题的教义式法律言说奠定一个意义清晰的起点;其二是从横向上理清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目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阐明国家根本任务在我国宪法中并非孤立性的最高价值诉求,它在价值序列上从属于国家目的,在规范内涵上与宪法总纲规定的公共利益诸条款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其次,从构成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权利、权力以及公共利益相互作用关系的角度,在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权力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在法效力上的相互映射关系中,剖析其在宪法上的根本法地位。
1702738827
1702738828 在展开本章内容之前,有必要预先对“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文本依据作一番简要说明。在我国宪法序言中,规范性语句主要集中于第七至第十三自然段:第七段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第八段规定了“阶级斗争”,第九段规定了“国家统一”问题,第十段规定爱国统一战线,第十一段规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十二段规定国际团结,即外交政策总方针。就内在逻辑脉络而言,诚如许崇德教授所言,第十段、第十一段和第十二段“都是作为实现国家总任务的三个必要的保证条件来设置的。”[2]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第八段与第九段亦发挥着同样的规范功能,即均可以视为是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条件或手段。故此,本文所论述的“国家根本任务”,在宪法文本依据的范围上,涵括了宪法序言从第七到第十二自然段的全部内容。另外,亦需交代的是,在“国家根本任务”这个经过高度抽象而概括出来的宪法学概念中,还包含着的“意识形态”(即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阶级斗争条款”(即序言第八自然段)问题均是我国宪法学上的热点与难点课题,本书在以下第六章与第七章中分别予以详细展开。
1702738829
[ 上一页 ]  [ :1.7027387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