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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05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四节 效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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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07 “阶级斗争条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条款,其本身也面临着需要保障以及如何表现其法效力的问题。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宣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该规范性陈述语句不仅确认了宪法在本国法律体系内位于最高法律位阶,而且向本国法秩序内的所有法律主体下达了一个命令——尊重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与最高法地位。然而这只是一个极为宽泛和笼统的义务性规定,对于不同的法律主体,这个义务究竟意味着什么,尚需深入的探究和界说。就“阶级斗争条款”这个具体的宪法规范的效力表现形式而言,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在宪法上所承担的义务的内涵应有所不同。对公权力机关,尤其是立法机关来说,它不仅应该承担不违反(即尊重)该条款的义务,同时还负有制定法律禁止违反该条款(即维护该条款)的义务。前者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后者为积极的作为义务;对非公权力机关的公民或组织来说,主要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当然,由于“阶级斗争条款”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即便是对立法机关来说,关于何时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具体落实该条款,仍然具有很大的政策判断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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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09 “阶级斗争条款”的效力表现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本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主要有三种:司法机关保障模式、立法机关保障模式与专门机关保障模式。[28]以上这些类型只是学理上的划分,它们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在更多的情况下,多种保障模式是共同发挥作用的。从我国实在宪法的相关规定看,[29]负有保障宪法实施职责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我国大体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就“阶级斗争条款”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其实施:(1)在修改宪法方面。如上文所述,“阶级斗争条款”所保障的是作为制宪者之根本政治决断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了宪法修改的界限。取消了社会主义制度就等于改变了我国宪法的性质,在本质上这已经不是修改宪法,而是在制定一部新宪法。无疑,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的政治决断构成了宪法修改不能超越的界限。在这个前提下,宪法修改也不能从根本上取消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阶级斗争条款”。这就是上文所提到的“阶级斗争条款”对立法机关所施加的不作为义务。(2)在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负有维护我国法秩序统一的职责。这种职责首先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活动中,通过解释可以消除法律体系存在的歧义性与矛盾性并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其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法律与法规审查权,以保证下位法与上位法相一致,从而达到维护法秩序统一的目的。无论是宪法监督还是宪法解释都必须考虑到“阶级斗争条款”在我国宪法内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地位与作用,而不能效仿上文所提到的某些学说上的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式。然而,由于我国在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方面的制度建构仍不够完善,因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上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3)在法律制定方面。就目前看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保障宪法实施最有效的方式乃是通过立法使宪法上的条款具体化。“阶级斗争条款”的保障主要体现为法律保障,而在诸种具体法律中,最为直接的就是刑法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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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11 由我国《刑法》第一条[30]的规定可知,刑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人民”。“人民”是我国宪法上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的概念,饶有兴味的是,刑法在该词语的使用上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与《刑法》第一条相承接,第二条[31]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32]则进一步揭示“保护人民”的具体内容。显然,我国刑法明确认定,“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乃是“保护人民”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笔者认为,《刑法》上的“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根据就是宪法序言中的“阶级斗争条款”以及宪法第一条——“国体条款”。而具体落实“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刑法任务的具体条款则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中。刑法学界的主流见解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3]由此可见,刑法分则第一章所保障的法益实际上有两个,其一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其二是特定性质的国家政权和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就前者而言,这是任何性质的国家的刑法所共同保障的法益[34];而后者则不同,只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才将其规定为必须予以保护的对象。如此看来,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之中,只有第一百零五条[35]是直接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构成破坏的行为进行论罪处罚的规范依据。而从第一百零六条的加罚条款的规定中也可清楚地看到,只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所破坏的法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时,才必须按照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相反,凡是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不是以破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的罪行所侵犯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这种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与特定社会制度的安全勾连起来进行保障的在其他法律中也得到体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当然,也应当看到,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与特殊意义上的国家制度的安全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当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无法保障时,特殊意义上的国家制度的安全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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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13 然而,如果说从法学上将以侵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为目标的犯罪与以侵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为目标的犯罪这两种政治性犯罪区别开来更多的只具有学理上的意义,那么将政治性犯罪与侵犯其他法益为目标的犯罪区分开来似乎可以有助于说明宪法上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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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19 中国宪法序言研究 第五节 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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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1 从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障的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但是从该条规定也可以看出,其所提到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不包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因为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犯罪行为由刑法第三章予以规范,该章规范的罪行在本质上不同于《刑法》第一章规范的政治性的罪行。由刑法的这种安排亦可推论,将侵犯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与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视为侵犯相同法益的观点,至少从实在法的区别对待的制度事实上看,很难成立。将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不加区别地同样涵摄在“阶级斗争条款”之下的观点以下述政治哲学或历史哲学作为判断的前提,即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对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乃是违宪之举。[36]对于这种质疑,学界提供了形式各异的解决方案。[37]然而,这些观点尚未触及与该问题具有密切关联性的“阶级斗争条款”。[38]由以上分析可知,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亦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其中,何者具有确定的且稳定的法律意义,何者在历史变迁中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均需围绕实在法并结合历史情境进行细致考量,才能有比较明确的答案。由上文彭真对对“阶级斗争条款”的解释可知,该解释显然受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政治哲学观念的支配,将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也视为“阶级斗争条款”的涵射范围,笔者以为,这种解释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该条款的宽泛化理解,从而模糊了该条款的宪法意涵,加剧该条款与基本人权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另外,从我国1988年以来的四次修宪的具体情况看,每次修宪均涉及对经济制度部分内容的调整,这表明,与修宪者对根本的政治制度的看法比较稳定相比,经济制度的内涵仍处于一个由修宪者结合历史情境不断界定的过程中。故而,笔者认为对“阶级斗争条款”进行狭义解释更为妥当,可将其内涵表述为,禁止所有组织和个人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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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3 [1]罗伯特·阿列克西认为,规范与规范性陈述语句(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条文即是规范性陈述语句)之间是有区别的,规范是规范性陈述语句所表达的意义。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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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5 [2]法律效力问题无疑是关乎宪法序言的核心议题,本书所论涉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都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关。否认包括“阶级斗争条款”在内的宪法序言有存在必要的观点均不认为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反之,认同宪法序言具有极端重要性的观点均认为宪法序言有法律效力。由于本文的主题主要是探讨“阶级斗争条款”的宪法意涵,是故,并不直接论及其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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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7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8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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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29 [4]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1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蔡定剑教授在此所指的阶级斗争实际上就是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论及的阶级斗争在内涵上是一致的,有关彭真的论述下文将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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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1 [5]蔡定剑:《宪法精解》,1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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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3 [6]翟小波:《宪法应该规定什么》,http://club2.cat898.com/oldclub/dispbbs.asp?boardID=1&ID=223454,2009年10月1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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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5 [7]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25~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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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7 [8]参见林来梵:《规范宪法的条件和宪法规范的变动》,载《法学研究》,1999(2),3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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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39 [9]李鹏:《李鹏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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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1 [10]许崇德:《现行宪法〈序言〉是旷世之作》,载法信网,http://www.law863.com/n143c16.shtml,2009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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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3 [11]参见吴家麟:《吴家麟自选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肖蔚云:《宪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王叔文:《王叔文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何华辉:《何华辉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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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5 [12]我国清末以前曾经有过的唯主权者意志马首是瞻的“律学”之所以缺乏生命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始终不具备以独特的方法论保证自身作为一种独立的且具有自我批评和反思功能的学科品性。参见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中外法学》,2008,20(3),419~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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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7 [13]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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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49 [14]“阶级斗争条款”对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的排斥主要地体现在政治生活上,而现实情况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很多违法犯罪的人都还享有政治权利,将范围限缩在政治犯的范围内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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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1 [15][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9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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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9553 [16]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14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著:《中国宪法精释》,84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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