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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年,于我个人而言,从一名学生变为一位老师。如今教宪法课,讲台下已经是00后的新新一代。第一堂课我就讲,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颁行于1982年,而我自己,出生在80头,故而算是这部宪法的同龄人——我和我的宪法,都成长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如歌中所唱,属于“八十年代的新一辈”。读一本书,尤其是以当代中国宪制为题的著述,不仅要关照作者个人的学术背景,还要走进其写作所处的历史行程。若如是观,则本书写作所历经的10年,从2010年到2020年,大致对应着我国现行宪法施行的第四个10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八二宪法”既已“三十而立”,那么讲述它的“而立”故事,就是我们这一辈宪法学者注定要承担起的任务。具体到本书的写作,从“方法篇”到“实践篇”,为什么要重新发现中国宪制,其何以必要,又如何可能,也都根源于“三十而立”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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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当年吧,那段虽并不遥远,却恍如隔世的学术岁月。新世纪之初,宪法学界弥漫着一种悲观的失败论,“它没宪法”。齐玉苓案好像号角吹响,为中国宪法学送来了“宪法司法化”的先进理论,自此后,“学术洋务运动”浩浩荡荡,要替中国在“世界宪政体系”的版图上谋求一席之地,学者们打着“送法下乡”的旗号,但所做的不过是“教鱼游泳”而已,归根究底,这番欧风美雨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颠倒了理论和实践的逻辑,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没有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本书的写作,拒绝挟洋自重,在当时的环境内反而是反潮流的;人微言轻却非要逆流而动,后生难免心生惶恐,担心被打入另册,甚至被贴上某某“一小撮”的标签。但生于80后,写作在“八二宪法”“三十而立”的历史时刻,我们这一辈无法继续视而不见,面对着“八二宪法”,困惑不可避免,但探索也责无旁贷。所谓重新发现中国宪制,要求我们思考:作为中国的宪法研究者,在研究我们的宪法时,我们要立足在何处,眼光要往哪里看,外向还是内转,瞻前抑或顾后?而在眼界廓定出视野之后,我们又能看到些什么,在宪制研究的眼力界内,我们能发现什么?如果在观察上有所见,那么我们能否进而在理论上有所得?看见了,我们能否讲出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还是会因现存语料库的不适配而失语?关于上述疑惑,本书在“方法篇”谈了些主义,又在“实践篇”埋头扎根于三五道问题,若是要展示本书的理论贡献,也就在于这点微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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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以为序章”,是在书稿编定后,我经过反复斟酌所选定的书名。严格说,这六个字之于全书,多少有“以偏概全”之嫌,它无法担当起整本书的理论主线,从始至终贯穿起各个章节。现在回头看,本书写作时,关于何谓宪制,我的理解大多是在空间/地理维度内展开的,研究案例各不相同,但宪制之用,却不离其宗:之所以要宪制,是为了实现寓多元于一体的政治统合,而在中国,宪制不仅有其需求,而且是必需的,宪制所规定的,是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存在方式,是非如此不可的必然之法。相较而言,宪制在时间/历史进程内的展开,也即政治是如何在立宪架构内起承转合的,并不是整本书的焦点所在。在动笔写作之初,我并没有自觉意识到“时间”,“时间都去哪儿了”,对当时的我来说并不是个问题,只是到了将文章结集时,我才发现,“原来你也在这里”,简言之,宪制的时间性,于我而言,有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思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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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时间”?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秩序来说,“时间”都并不是简单的尺度、苍白的背景、空空如也的过程。当我们在讨论“时间”时,它不是说时迟那时快,一个当下过去,又一个当下随之而来,宪制就其生成而言,是延展在时间之流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都可以在其历史叙事中捕捉到它的时间韵律,都有自己的起承转合、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具体去分析,它们是各美其美的,并不是天下一家。比如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时间中,“新”与“旧”之间如何形成关联?“新”从何而来,“旧”何以告终?若聚焦于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承转,正统叙事是如何讲述新旧之间的,究其主旨基调,是意在构建连续的继往开来,还是为了凸显断裂的破旧立新?以上所问,都属于国之大事,事关宪制根本,如要做历史性的决议,能下定论的唯有政治斗争及共识一途,无关乎学术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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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序列中,改革开放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是以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起点——“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而要理解这一阶段同此前30年之间的关联,答案必定存在于新时期在其开启之初所做出的政治决议。也就是说,何以“团结一致向前看”,改革开放这条“新路”是如何打开的,改革者在一开始就要给出权威的说法。据此而论,什么所开创出的“新”,以及何为要革除的“旧”,原本就是一体两面,“新”和“旧”之间的故事如何讲,不可脱离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历史叙述,若要找白纸黑字,那就是以政治共识所写就的历史决议,否定这个正统版本,就是历史虚无主义。追根溯源,《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前,“八二宪法”在后,没有1981年这份《决议》让“新”和“旧”各归其位,也就不会有作为历史新时期之根本法的1982年《宪法》。如此分析,也就在时间维度内见到了社会主义宪制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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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篇史诗:书名以“时间”置换“空间”,就是为了申明宪制的时间生成或历史根据——没有空间维度的多元一体,共同体就可能陷入四分五裂,以至于“国将不国”;但政治若无法随着时间流变而走过自己的起承转合,宪法叙事在新旧是非的问题上总是众声喧哗,那么这样的共同体必定是苍白空洞的,它不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共同体的存续也就不可脱离暴力和偶然。事实上,“八二宪法”的起草者比我们更明白历史之于宪制的意义,所以他们在序言开篇就宣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整部宪法的基调就在于此——历史·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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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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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居,时节如流”。本书的写作,数一数篇数,主要完成于改革开放这一历史阶段的第四个10年,而结集出版,正逢国家政治生活走入“新时代”之际。时节之流转,正在改造着宪法学在中国的研究,其程度之深和范围之广,远非学科和学术的指挥棒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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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本书时,我们观察改革开放以来的宪制,势必要处在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格局内,因为这一段历史的进程仍在继续,任谁也无法抽身而去,在时间之河中,我们不可能抽刀断水,为自己的观察找到一种可置身于其外的旁观位置。在此意义上,本书关于“八二宪法”及中国宪制模式的所有论断,在当年都是基于一个还未讲完的故事,一段正在进行的历史过程,与时俱进,不舍昼夜。如此说来,本书的研究曾一度存在“欲知后事如何”的风险,所谓结论,当然要先有实践做结,才能学术有论,而一段具体的历史行程尚未完成其使命,一切烟消云散的东西还没有坚固起来,曾是我们研究“八二宪法”的要命瓶颈,即便再小心的求证,也有可能被即将到来的未知所“打脸”——conclusion,还没有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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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一时,彼一时。当“新时代”自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基础上应运而起,对于宪法学者来说,八二宪制及其在改革开放历史阶段的展开,终于到了它的“下回分解”时刻了。“新时代”路在脚下,反过来也就意味着,“改革开放”以40年为期,走过了它起承转合的周期,这40年,往前看,可谓是“新时代”的序章,而再回首,却构成了共和国历史中一段“过往”,尘埃正在落定。故此可以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历史起点,这40年来以“八二宪法”为剧本的政治实践,也就“封存”在这段过往之内了,现在,它们已经从锋芒毕露走到了坚固成型,终于成为我们可以观察并加以理论化的“对象”。距离产生美,八二宪制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历史生成及展开,可谓是专属我们这一辈宪法研究者的一座富矿,就在这里挖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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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于是摆在面前:“八二宪法”,作为改革开放历史时期的国家根本法,它在文本上确认并规定了什么,追根溯源,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宪法第一条所言称的根本制度,到底规定了什么?作为一部法律,“八二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在四个10年接续而成的历史行程中,它确立了何种形态的政治秩序?不变的立宪规范和能动的民主政治,在这个秩序中,是如何对立统一的?究竟应如何理解这个以“八二宪法”为剧本,又在改革开放的与时俱进中所形成的宪制?改革开放40年,什么是所改和所放的,又有什么是改革却不能改,开放也不可放的?回答这些法学问题,打开宪法研究必要的历史纵深,是我们当前的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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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本体决定方法,我们如何理解宪制,决定了我们如何进行宪法学的研究。本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制是由根本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八二宪制为例,从穷则变、变则通,再到通则久,非一个长时期的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宪制的规范性也就在于它的长久,根源于它的轻易不可变。站在上一个历史新时期的起点,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所谓宪制,就是“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和法律”,在此意义上,“继往以为序章”是一语双关的:一方面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如前所述,这六个字表达出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在宪制上的连续性,“八二宪法”还是那部宪法,经历了五次修改,名正言顺事成;另一方面则是方法论的感悟,我们当下的宪法研究要“有关怀,识时务,讲方法”,时代在告别,八二宪制的拼图也由此得以完整起来,水面浮出后,才能看到哪些是坚硬的石头,这是由时务所催生出的新方法,打开历史的纵深后,宪法研究所能关怀的问题,非但不是越来越少,反而是一时间涌来,研究无禁区,挑战在于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如何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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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记得本书写作之初,我在方法论上的矛头所指,首先的对手就是西化的傲慢和偏见,但10年之后,宪法学的研究可谓今时不同往日,再揪住洋务运动的天真不放,反而是在专拣软柿子来捏。如是讲,那么宪法学研究的未来,路又在何方呢?“继往以为序章”,就此而言,就是要找到宪法研究的根,在我看来,这需要留住的根,就是“历史”,具体到本书的论述脉络中,则是一段已成过往的改革开放40年历史。历史,也只有“历史”,才是我们论文写作所能扎根的“祖国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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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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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以为序章:中国宪法的制度展开 方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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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中国宪法——我们所追求的宪法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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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追求一种即便现实主义都会认同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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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卡多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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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卡多佐法官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斯托尔思讲座中告诉听众:“我们必须追求一种即便现实主义都会认同的法律理念。”(2)回归这句话的语境,其时的美国法学依然处于形式主义的时代。即便是在11年后,卡多佐来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人世界内,现实主义者依然是这个最高法律殿堂内的少数派。在围绕新政革命的宪法斗争中,欧文·罗伯茨大法官在1936年推翻罗斯福农业改革的司法意见中还写道,最高法院在宪法诉讼内“仅有一个义务——那就是将所涉之宪法条款与被挑战之制定法并置在一起,然后决定后者是否符合前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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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题,借用卡多佐法官的句式,我在此倡议:我们必须追求一种政治立法者和实践者都可以认同的宪法理论。由此展开以下三个有关宪法学研究的命题:首先,国内的宪法学研究近年来逐渐走入一种“宪法宾语化”的误区;其次,中文语境内的研究者长期以来未能自觉区分constitution与constitutional law这对范畴及由此所衍生的宪法理论与司法审查理论;最后,宪法学者努力的方向之一在于“重新发现宪法”与“重新定义宪法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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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宾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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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还是从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开始。自2001年齐玉苓案后,有关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构成了这十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第一推动力。(4)时至今日,虽然曾经激起这场大讨论的最高法院批复已经不复存在,但宪法学理论已经不可能再回到当初的原点。无需所谓的文献综述,只要一个简单的线索就可以表明齐玉苓案在宪法学领域内推动的大跨越。2000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曾经刊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意见书的中译文。(5)十年之后,我无法想象2010年第2期的《中外法学》还会刊载美国法官意见书的译文。其实,仅仅是十年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由法学界的前沿知识变成法学院入学新生的学前教育,甚至普法教育的内容。我们生活在其间可能习以为常,但宪法学的理论发展可谓经历了一个黄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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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虽然已经成为法学院内的老生常谈,但宪法学内却出现了“马伯里迷思”。(6)事实上,马伯里的迷思不仅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解美国宪制发展历史的主要范式,而且成为学者们建构中国宪制未来的理论基点。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用他的政治智慧与法律技艺一手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从此之后,联邦最高法院的九老就成为宪法的守护者,构成美国宪制民主得以延续两百余年的根基。在此意义上,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就是要找到自己的“马伯里”。当然,马伯里只是一个迷思,而不是一个共识。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也不乏挑战者与反思者。举凡美国司法审查模式与欧陆宪法法院模式的比较研究,司法宪制主义与政治宪制主义的本土辩论,从一开始,宪法学界就少有人主张中国的宪法审查应该照抄照搬美国模式。但是,马伯里的迷思却从未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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