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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国的发展需要香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离不开香港,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对中国主体部分仅有工具性的价值。纵深地看,周恩来总理在1957年也曾指示“使香港为我所用”。(400)在九七大限将香港问题摆上政治议程之前,“长期打算、充分利用”一直是国家对港的基本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对于国家来说就只是下金蛋的鸡。回到20世纪80年代初,如果邓小平所算的只是经济账,也许继续“暂时不动香港”的政策才是合乎理性的。英国人一开始也是企图通过打经济算盘来引导双方谈判,包括“以主权换治权”的抛出,背后盘算的也是经济账。但在香港问题上,我们首先要讲的是政治账,邓小平在1982年9月会见撒切尔夫人时就已划定了谈判的底线:“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中英双方外交磋商“前提是一九九七年中国收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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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香港再重要,甚至没有香港就不行,并不意味着有了香港就能行,十亿人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能指望着只有500万人的东方之珠。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在初见撒切尔夫人时也讲得很清楚:“现在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如果香港不能继续保持繁荣,就会影响中国的四化建设……如果中国把四化建设能否实现放在香港是否繁荣上,那末这个决策本身就是不正确的。”(401)邓小平同志当时这么讲,首先当然是要打破英国人的幻想,不要妄图用香港的繁荣稳定来顽固地要求维持现状;不仅如此,还要相信港人有管好香港的能力,没有这点信念还谈何高度自治?!(402)但听其言而观其行:既然“人们议论最多的是”香港的繁荣有助于中国的四化建设,甚至四化建设之成败取决于香港,我们今天回头看,也不能对这种错误一笑了之,而要意识到,这种观点在当时之所以出现,绝不是有关人士很傻很天真,它恰恰反映出一种并非自轻自贱的社会心理和认知,背后还是其时香港和内地真切实在的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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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我们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看问题。此前之所以未能意识到“五十年不变”是基于国家全局的决策,很可能就是因为我们用今时今日的两制来理解那个距今已有历史间距的20世纪80年代,只能雾里看花。但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认为“五十年不变”就真的可以冻结现实,这个承诺之做出,就是为了深圳河南北的两个部分都能有更好的发展,不仅内地要一心一意搞建设,也包括“香港明天更好”。时间到了1998年7月1日,在国家的强力支持下,香港面对亚洲金融风暴袭击而能保持大局稳定,江泽民主席在回归周年庆典上是这样讲的:“香港的命运从来就是同祖国的命运紧密相连的。祖国内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香港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注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这有力地证明,伟大的祖国是香港的坚强后盾。”(403)十多年后话语上显而易见的差异,所表明的不是“五十年不变”作为政治承诺未落到实处,而是“五十年不变”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取得了为实践所证明的成功,但也正是这个成功,使得坐享成功果实的我们忘记了历史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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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法的政治时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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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部宪法都有自己的时间观,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也不例外。阅读基本法,序言开篇就是一段在时间维度上组织起来的历史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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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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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两句话,密集分布着5个表示时间点或段的词语,叠加在一起构成了开启基本法的历史叙事。正是有了这个从“自古以来……”、到“一八四〇年……以后……”、再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的时光三部曲,“一国两制”的宪制安排才能得到恰当的安放,也才能顺理成章地引出基本法的规范体系。一旦为基本法所记取,那么如“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这样的时间点,就不再是流水带走的光阴故事,而上升为历史的和政治的时刻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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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做提示,“五十年不变”要面对基于民主理据的正当性追问,不是说好要高度自治吗,为什么又讲“五十年不变”呢?将某些制度和生活方式事前规定为长期不可变,难道不是对高度自治权的高度限制吗?这种追问从民主逻辑的融贯出发,可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说我们的讨论至今为止表明了什么,那就是在现实政治中,从来没有哪股政治力量用民主的理论武器来批判“五十年不变”的承诺,甚至连逢中必反的“港独”分子,也没有嫌“五十年”太久,只争朝夕,自觉也可能是不自觉地要把未来之变寄托在50年之后,这难道不比任何学术论证更能说明问题吗?!就此而言,仅从书斋里的学术逻辑来论证“五十年不变”是或不是民主正当的,这种路数看似合理,却不合乎情理,我们必须同时思考为什么无人从民主理论上质疑并在现实政治中挑战“五十年不变”,这种政治现象说明了什么?站在宪法教义学的立场上,既然“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变”是同时写入基本法的(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我们也不能无视文本规定,而仅凭概念逻辑来放大这个看似互搏的矛盾,而应该思考“高度自治”和“五十年不变”在基本法秩序内是如何在对立中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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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到底,我们要从基本法的文本、结构和历史出发,把握并表述出一种内在于这部宪制性文件及“一国两制”构架的政治时间观。(404)要在这一思路上有所突破,就不应老调重弹:很多研究逗留在港人治港这个“谁的民主”的问题,但学术的越辩越明有时反而会制造现实政治的身份分歧,在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我们的思考也许要从追问“谁的民主”演进至“何种民主”了,即基于基本法文本和历史,探索这部宪制文件为香港政治规定了什么样的民主架构。当然,我的思考只是初步的,也是局部的,抛砖引玉绝非自谦的姿态,而是一种自我壮胆和打气,“不是划得漂亮,而是向前划,水手们!”(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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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的比较:美国宪法的政治时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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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以美国宪法做简单的比较,之所以舍近求远,首先是因为美国宪法之“超稳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宪法时间的典范案例。既然本部分的论证仅限于展示出一种具体的宪法时间结构,不放任抽象的论题继续抽象下去,以美国宪法的历史为观察对象也亦无不可,只是要长话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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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费城会议,在自此后两个半世纪内,仅增修27条修正案,至今仍是美国政治的根本法。考虑到美国立国后两百多年天翻地覆,一部起草于马车油灯时代的宪法竟然管到了人工智能的新纪元,可谓是“细思恐极”的政治奇迹。想一想,即便是再有革命壮志的制宪代表恐怕也不敢奢望,他们写在羊皮卷上的法典可以跨越两个半世纪之久,毕竟严格推敲起来,这些革命者在费城的所作所为就是废除了本国第一部“宪法”——1781年的《邦联条款》,谁能保证子孙后代不会从行为上效法他们,主张时移世异,新法当立呢?正如那位因出使法兰西而未在费城会议上登场的杰斐逊所言,每19年应当重新立宪,任何超出这个时段的宪法,都将成为祖宗成法的统治。(406)但即便如此,读美国宪法之序言,穿越由一连串“为了(in order to)……”制造的文本迷雾,序言的主干就是“我们人民……制定并确立了这部宪法……”,以保证“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得享自由之恩赐。仅从这句序言来看,美国立宪的时间结构就是,建国时刻的立宪者为子孙后代确立不可轻易变革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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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革命者立宪建国的历史场景中,政治时间起始于立宪时刻,在宪法生成后,立宪之前的所有历史都会被重新编入一种为了立宪的历史叙事,所有的政治生活和经验都是预备立宪的历史。(407)而在新宪法确立后,这部根本法就成为建国一代人与子孙后世同在共享的自由典章。美国这个政治民族之所以由这部写在羊皮卷上的宪法凝聚起来,就是因为宪法设置了一种沟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叙事。关于这一点,青年林肯在1838年的一次演讲中做了最精彩的阐释。两年前,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辞世标志着立宪一代人悉数离场,站在立宪者已逝的历史新起点,林肯将宪法比作美利坚民族的政治宗教(political religion),“让每一个美国人记住,违反法律,就是践踏父辈的鲜血,就是撕裂他自己的人格以及子女的自由”。(408)显而易见,美国宪法要成为政治的宗教,就要将生活在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世世代代的美国人凝聚成一个共同体。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之必需,美国宪法并未走上不断革命的杰斐逊道路,而是如林肯以他的言与行所示,尊重并遵守宪法,守护立宪者所留下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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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部宪法历时久远岁月,势必会制造基于民主理论的诘问,杰斐逊的幽灵并没有消散,宪法越古老,问题也就愈加严重。为什么活在今天的美国人要遵守一部由18世纪白人男性有产者(其中许多是奴隶主)制定的宪法?尤其是这部宪法所规划的政体早已不堪当代政治学之一击,为什么还要遵守这么一部带着历史重负甚至原罪的宪法呢?为什么按祖宗成法办事在美国政治文化内被认为是民主正当的呢?甚至为什么那种主张要按立宪者之原意来解释宪法的原旨主义,在近年来洗脑赢心,以至于“我们都是原旨主义者”了?上述这些问题,有一些是美国所特有的,还有一些则似曾相识,是立宪政治本身所提出的难题。数十年来,美国宪法学者热衷于在司法审查问题域内扎堆,但关于司法审查的种种论述,最终还是要追溯至立宪政治的民主正当问题,也因此往往涉及宪法时间观的论述。阿克曼在《我们人民》系列里提出的二元民主论就是经典示例。(409)二元民主论究其根本是将政治时间一分为二:首先是高级法政治或称宪法时刻,人民在这时登上政治舞台,发出宪法变革的声音,确立或修改根本法;而在两次宪法时刻之间,则夹着更为久长的常规政治,进入常规政治后,人民退到私人生活,由民选政客按照此前宪法时刻所确立的根本法来进行日常统治。这种“宪法时刻—常规政治—宪法时刻”的二元阶分,就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政治时间结构,以及存在于其间的民主学说。生活在常规政治的历史阶段,当代人就有义务服从历史上宪法时刻所订立的根本法,无论这立法历时多久远,都谈不上民主正当的难题,因为这里面存在位阶之别,历史上的人民声音高于当下的多元政治。我们今天动辄就谈宪法时刻,却未必清楚阿克曼的整套理论说到底是对美国宪法之时间结构的一种阐释——它是属于美国宪法这一政治文化实践的,并且只是在多元学术市场上的一种学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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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法的时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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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五十年不变”为起点勾勒出基本法的时间框架,不妨设想两种时间维度上的向量:“五十年不变”的“不变”代表着第一种时间向量,如基本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在这种时间向量内,政治所要求的是“保持原有的……”。如果某项制度被认为特别重要,就用基本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使之不会因九七之后的政治变动而变动,这种要将某些制度固定下来的保守政治正是立宪主义的要旨。与之相反相成的是第二种时间向量,它规定的不是历史对当下的控制,而是着眼当下的意志自治及通过这种自治所达致的与时俱进。在这种时间向量上所展开的政治过程,在基本法文本中也多处有迹可觅,比如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这两条在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时,都提到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普选。根据基本法,我们可以勾勒出由“不变”与“变”的两种力量交织而成的时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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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规定“不变”的基本法条款。阅读整部基本法,第五条之后,还有第八、十八、十九、四十、六十五、八十一、八十六、八十七、九十一、九十四、一百零三、一百零八、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六十等诸条,都规定了一种“不变”的政治。在以上所列条文中,最常见的立法例是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还有第八十一条“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在此没有必要一一列举,这些条款都好比“五十年不变”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分则。无论是“原有……予以保留”还是“保持原在……”抑或其他文字表述,所指向的都是一种“不变”的政治,在这种政治过程中,时间仿佛在回归那一刻就凝固了,五星红旗在香港升起,但天地并未因此更换,仍是“照买照卖楼花,处处有单位”,某些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所要求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历史进程中被冻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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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绝不是转瞬之间全部冻结,在对“五十年不变”做语义解读时,前文论证了“不变”不可能是完全不变。基本法不仅规定了“不变”的政治,也有多项指向因时而变的条款,不止前述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还有第七、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九、一百五十一等诸条。同样从文本角度对上述条款的立法例加以简单分析,典型的表达,比如第一百一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等各行业的发展……”,第一百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连同第四十五和六十八条的“循序渐进”,这些规定“自行制定……发展、改进”的条款都指向“变”的政治,也就是说,香港回归后只保持现状还是不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好比逆水行舟,如要“香港明天更好”,就不能故步自封,而要求基本法所指向的“发展”和“改进”。在这种“变”的时间向量内,历史当然不能停留也不可能终结在1997年。更进一步分析,“变”的规范大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主语,授权特区政府“自行制定……”,由此可见,“变”的政治对应着高度自治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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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将基本法诸条款一分为二,标签为“不变”和“变”的规范,这种做法是为了分析之便。事实上,就基本法对现实政治的规范而言,我们很难对香港社会一分为二:这边是不可变的社会领域,那边则是可变的社会领域。考诸前文出现的条款,其中多个同时落入了“不变”和“变”的类型之中,比如第一百四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将这一条单列出来,其最值得琢磨之处就在于它将“不变”和“变”辩证地融为一体,结合在一个条款内。“原有”的要予以保留,要以之为基础,这讲的是不变;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讲的是自治,自治要以“发展”和“改进”为导向,这讲的是“变”,由是观之,自治政治如何治,就是要以“不变”为基础来促进“变”,或者说要寓“变”于“不变”之中。把这个问题讲清楚,也就廓定了基本法的政治时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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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谁的民主”到“何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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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追求长治久安的政治共同体,首先要从源头处建章立制,现代国家在立国之初的通行选择就是起草一部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下来,且在建政之后,以成文但也有可能不成文的宪法作为政治纲领和规矩,让这些规范不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条款,还镌刻在公民和政治家的心中。在守法的前提下,政治体也应当具有某种变法机制,要有因时而变并与时俱进的调适能力,因为变则通,通则久。缺少守法和变法的任何一方面,政治都不可能做到历时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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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回归后的香港政治,“不变”是在三个层次上依次展开的。最高级的层次是绝对的不变,天不变道亦不变。这个不变的政道只有一个,就是“一国”,它明文写在基本法第一条,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下一级的层次才是我们关注的“五十年不变”。这个不变,从第五条所言,是指“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基于基本法的整体结构来解释,则是指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层不变,在教义学上就是即使依照基本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也不可修改。第三个层次是不可轻易改变,反过来说就是,只可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修改程序加以依法修改。这个不变覆盖了整部基本法,凡是写入基本法的,某种意义上都是“死”的条款,落入了港人之不可自治的范围,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依法而变。既然凡事要按照基本法来办,港人基于本地民主过程所表达的意志就不可突破基本法的法度。而上述的三重不变就对应着序言内的三个时间尺度:绝对不变发生在基本法序言内所讲的“自古以来”;“五十年不变”则对应着中英两国签署联合声明的1984年以来;而不可轻易改变则连接着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1997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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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确立这三重不变之后,我们才可能讨论什么是香港的自治政治。长久以来,我们惯于重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公式,把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框架讲成了仅仅基于某种西方民主理论的政治教条,却未能意识到:自治从来都不是原生性的,只有在某些事项已经由政治决断下了既定结论后,自治才得以发生,甚至哪些事务应当属于自治之范围,哪些应排除在外,也都是由先在的政治决定区分开来的。只要看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就很清楚了,也许原本就不需如此复杂:首先,高度自治来自国家的授权,其次,高度自治必须依法实行,自治也要按照基本法。因此,不可能脱离基本法及其所构设的政治框架来谈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由全国人大授权的依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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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自古以来”、1984年以来、1997年以来这三种政治时间的套嵌,就构成了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时间观。“五十年不变”起算于1997年7月1日,中国在这一刻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为一变,“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410)这一变,虽然开启了政治新纪元,但并非政治时间的开天辟地,“恢复行使”当然是对原状的一种回归,因此要在“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个表述中的“自古以来”时间轴上来界定九七的。在这种坐标系内,1997年香港回归,并不意味着香港在这一时刻向历史告别,如果说有告别,那么告别的只是百年殖民沧桑,一段中华民族的屈辱史,由此回归到“自古以来”的以大一统为基调的中华民族史。那么“五十年不变”会有终点吗?邓小平同志当年没有直接作答。但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不变”的宪制承诺及整部基本法也不可能垂范千古,只要是人类设计的政治架构,都逃脱不了历史周期律。但前文至少确证了如下观点:“五十年不变”并非终结于2047年6月30日,在基本法的时间轴内,那一刻只不过是历史进程中的普通节点而已,绝非构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所鼓吹的“宪制时刻”——仿佛到了那一刻,基本法就可以悬置起来,港人进入无政治的自然状态,就香港未来向何处去,有权进行一种基于所谓城邦民主的决策。明天,只不过是又一个普通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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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从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这50个年头,它前有过去,后有未来,镶嵌在“自古以来”的时间框架和历史叙事内,而这50年的香港政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内在于连续性政治框架的高度自治实践。如何把握以上反复强调的连续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按照基本法办,最终形成一种内在于前述历史叙事的、以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为宪制框架的、因此最终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而香港政治之发展,归根到底,不在于谋求某时某刻的革命式狂飙突进(那种通过切割历史来谋求“独立”的异端诉求,恐怕是连始作俑者自己都不相信的政治忽悠而已);而是要构建并最终走出一种“循序渐进”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这里的“序”既要按照基本法,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之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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