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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确立这三重不变之后,我们才可能讨论什么是香港的自治政治。长久以来,我们惯于重复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公式,把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框架讲成了仅仅基于某种西方民主理论的政治教条,却未能意识到:自治从来都不是原生性的,只有在某些事项已经由政治决断下了既定结论后,自治才得以发生,甚至哪些事务应当属于自治之范围,哪些应排除在外,也都是由先在的政治决定区分开来的。只要看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就很清楚了,也许原本就不需如此复杂:首先,高度自治来自国家的授权,其次,高度自治必须依法实行,自治也要按照基本法。因此,不可能脱离基本法及其所构设的政治框架来谈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由全国人大授权的依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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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自古以来”、1984年以来、1997年以来这三种政治时间的套嵌,就构成了理解香港高度自治的政治时间观。“五十年不变”起算于1997年7月1日,中国在这一刻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为一变,“中国收回香港不就是一种变吗?”(410)这一变,虽然开启了政治新纪元,但并非政治时间的开天辟地,“恢复行使”当然是对原状的一种回归,因此要在“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个表述中的“自古以来”时间轴上来界定九七的。在这种坐标系内,1997年香港回归,并不意味着香港在这一时刻向历史告别,如果说有告别,那么告别的只是百年殖民沧桑,一段中华民族的屈辱史,由此回归到“自古以来”的以大一统为基调的中华民族史。那么“五十年不变”会有终点吗?邓小平同志当年没有直接作答。但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不变”的宪制承诺及整部基本法也不可能垂范千古,只要是人类设计的政治架构,都逃脱不了历史周期律。但前文至少确证了如下观点:“五十年不变”并非终结于2047年6月30日,在基本法的时间轴内,那一刻只不过是历史进程中的普通节点而已,绝非构成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士所鼓吹的“宪制时刻”——仿佛到了那一刻,基本法就可以悬置起来,港人进入无政治的自然状态,就香港未来向何处去,有权进行一种基于所谓城邦民主的决策。明天,只不过是又一个普通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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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从1997年7月1日至2047年6月30日这50个年头,它前有过去,后有未来,镶嵌在“自古以来”的时间框架和历史叙事内,而这50年的香港政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内在于连续性政治框架的高度自治实践。如何把握以上反复强调的连续性,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按照基本法办,最终形成一种内在于前述历史叙事的、以中国宪法及基本法为宪制框架的、因此最终是有限度的高度自治。而香港政治之发展,归根到底,不在于谋求某时某刻的革命式狂飙突进(那种通过切割历史来谋求“独立”的异端诉求,恐怕是连始作俑者自己都不相信的政治忽悠而已);而是要构建并最终走出一种“循序渐进”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这里的“序”既要按照基本法,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之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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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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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变幻时,便知时光去。”(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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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还在感慨一直以为10年前是1997年时,香港回归祖国已迈入第三个10年。在香港回归20周年的庆典大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指出中央贯彻“一国两制”要坚持两点,首先是“坚定不移,不会变、不动摇”,其次是“全面准确,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习主席在讲话中还专门论述了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412)本章对“五十年不变”的学术研讨,呼应同时也印证了习主席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重要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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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不变”,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这个特定并且特殊的历史时期,是一国两制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围绕“五十年不变”做文章,从宪法规范、政治承诺和国家战略三个层面,对基本法内的五个字进行了全面分析,不仅小题大做,更希望做到由小见大,既然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那么宪法学者在研究基本法时,关键就是要从学理上将“一国两制”这种国家宪制安排讲清楚。万涓成水,终究汇流成河,如何从宪法理论上系统表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是基本法研究在当下必须留住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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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不变”就言词而言是在追求“不变”,而同时它又是为回应九七之“变”所做出的承诺,因此,如何妥当处理“不变”和“变”的关系,从基本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到如今实施20周年整,始终是香港政治发展的关键所在。要从宪法学理上表述“一国两制”之宪制安排,“五十年不变”也是一个极精微却也至深远的切入点,以上所说的,只是在这一问题意识下的初步探索。如何在宪制不变的前提下建设一种自治的进步政治,如何将变寓于不变之内,在“一国两制”这个题目上,没有人比邓小平同志站得更高,想得更远,讲得更透彻。1984年12月20日,《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次日,邓小平会见香港的世界船王包玉刚,既然联合声明已经落定,邓小平同志特别谈到了关于基本法起草的关键问题:这部法律是要搞得简要些,还是详细些。根据年谱记载,邓小平同志是这么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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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香港人老要求基本法订得细一些,越细越好。搞得越细,将来就非变不行。他们不是怕变吗?搞得那么细,规定得那么死,情况发生变化后,哪能不变?(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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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表述,后来被提炼为“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指导着香港基本法五年的起草过程。立宪之道,如何构建并实践一种长治久安的政治,道理正存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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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以为序章:中国宪法的制度展开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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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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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本科生的宪法课堂上,我一开始总会抛出一个问题:如果让你给宪法打个比喻,那么你愿意把宪法比作什么,请先填空,然后作答。年轻学生的思考虽难免稚嫩,但好在想象力没有受到教条的束缚,我把作业布置下去,经常能收获一些奇思妙想,有时候也让我很受启发。今年上半年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宪法课改到了网上,期中前,我收到了25份作业,读到他们关于宪法的25个比喻,仿佛又置身于课堂,与他们面对面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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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才,我翻出了上个学期的作业,25份作业,25个答案,想法五花八门,我粗略地分为如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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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基础、地基、恒星、轮轴、灯塔、一面旗帜、万有引力、国际千克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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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树(两次)、水、活水、火苗、种子、钟表、非牛顿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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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字典、圆规、氧气、契约、兵权、老座钟、糖葫芦、无冕之王、短篇小说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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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在宪法课上形成了布置这份作业的传统,是希望刚入法学院不久的学生能打开他们的想象力,在头脑里还没有堆满概念的时候,直接面对“宪法”,包括进入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把他所理解的“宪法”更具象地表达出来——在你眼中,宪法最显著的特征是什么?也因此,它像是什么?以上答案分为三类,第一类如“地基”、“恒星”和“轮轴”,所要表达的是宪法作为国之根本的特征。宪法课老师一开场就会定调,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比方说,有位同学把“宪法”比作了“万有引力”,他在作业中这么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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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宪法对人类而言是意义重大的,尽管它的影响如同地心引力一般令我们难以觉察,可一旦失去了宪法(包括无形的宪法),我们面临的会是道德的失重、社会运行的失序和伦理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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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这句话的意思如果归纳为一点,就是失去宪法,就会失去一切,因为宪法是基础的基础,若是没有了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宪法,那么一个政治共同体就会进入秩序的黑洞——无法无天。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如我在本书中所一贯要论证的,就要求宪法规范能够历时而不变,具有不因常规政治的变化而变化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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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类,如“活水”、“火苗”和“种子”,在我看来,答题者捕捉到的是宪法的另一面。这另一面,就是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又要有与时俱进的能力,唯有如此,宪法才能“活”起来。在一篇题名为《宪法像活水》的作业中,有位同学很生动地描述了宪法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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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进行宪法修改的程序复杂或者是宪法的修改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但它仍是在变化和进步的。宪法就像是速度很慢的溪水,无论岸上的风景再如何变幻,水还是缓慢地向前流着,即使横腰拦断,它被迫停留在原地,水面也是有波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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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学生的作业,无论答案是“活水”,还是“火苗”,水和火在刻画宪法时恰恰是相容的,它们交叠在宪法要有能动的生命力这个命题上。换言之,一部宪法若没有内生的变革机制,这样的宪法迟早会为历史所抛弃。我们也能看到,在宪法史上,成功的制宪者往往懂得如何留白,他们相信时间会解决某些当下看来无解的问题,相信子孙后代的勇气、智慧和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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