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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Guobin Zhu,“The Composite State of China under‘One Country,Multiple Systems’: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and Methodological Consideration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vol.10,pp.272-29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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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Lynn White III:《中国宪法的现状》,《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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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汪晖:《跨体系社会与区域作为方法》,载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147—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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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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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邹谠先生在形容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国家时曾经提出过著名的“同心圆”结构,同心圆结构自然并不构成一种差序格局,但应指出,同心圆结构实际上指向了下文所要处理的政治整合问题,而不是中国的物质性的政治空间。参见邹谠《中国革命再阐释》,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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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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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同上注,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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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同上注,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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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Susan Shirk,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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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费孝通《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121—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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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甘阳:《文明·国家·大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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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汪晖:《跨体系社会与区域作为方法》,载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外二篇)》,第179—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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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强世功:《中国香港:政治与文化的视野》,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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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美]傅高义:《邓小平时代》,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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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See,e.g.,Pamela Kyle Crossley,“China’s Century-Long Identity Crisis,”The Wall Street Journal,Oct.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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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Basic Books,1977;关于定型化(patterning)的问题,可参见第155—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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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参见John Hart Ely,Democracy and Distrust:A Theory of Judicial Revie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p.58,因此,伊莱认为宪法解释绝不能是“我们喜欢罗尔斯,你们喜欢诺齐克。6
:3,我们赢了,立法撤销”,参见p.58。在我看来,中国宪法理论的一个最大误区就在于未能区分宪法理论和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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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要对大家讲这个道理”,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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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每一部宪法背后,都有一部史诗”,参见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pp.4-68,1983;“建国者的‘宪法’不只是一种文本,也是一种作为——一种构成(constituting)”,参见Akhil Reed Amar,America’s Constitution:A Biography,Random House,2005,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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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例如,在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在谈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时曾指出:“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邓小平的这段不长的谈话,显然有着多处不符合自由主义、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表述。但宪法学者必须学会认真对待这些文字,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应因“食洋不化”而“昨非今是”。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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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二月二十一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0—383页。南方谈话实际上是三卷本《邓小平文选》所收入的最后一篇文献,在研习中国宪法时,我们有必要像美国宪法学者对待华盛顿的告别演说或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一样来对待邓小平的南方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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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关于邓小平南方视察的过程及其在中国现代史上的地位,可参见傅高义《邓小平时代》,第22章《终曲:南方之行,1992》,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615—6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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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宪法学应当建构历史的连续性,美国宪法学者在此方面的经典努力可参见[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奠基》,汪庆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而关于共和国历史在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之间的连续性,一个政治理论的论纲可参考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读书》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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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关于法学理论中的“标准”与“规则”的论述,可参见Kathleen Sullivan,“The Justices of Rules and Standards,”Harvard Law Review,vol.106,pp.22-12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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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炎黄春秋》编辑部:《允许看,大胆试,可讨论》,《领导文萃》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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