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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06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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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08 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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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10 至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因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法院的判定结果也各不相同。比如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血管疾病仍大量饮酒,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傅某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等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作为组织者,在6个人中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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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12 具体而言,同席饮酒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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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14 第一,同席者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同席者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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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16 第二,同席者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也对喝醉的人及时提醒。一般同席者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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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18 第三,同席者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期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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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20 赴宴饮酒看似生活中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从上面的案例分析看出,在饮酒的过程中也应当留个“心眼”,尽量不要劝酒,发现同伴醉酒后,一定要将其安全护送回家,避免同伴因饮酒发生意外,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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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22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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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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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26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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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28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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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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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32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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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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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36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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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38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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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43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582]
1702742844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预付款消费,老板卷钱跑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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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46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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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48 叶女士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高档美容院,有一次路过美容院门口,经不住店员的再三劝说,她办了一张5000元的会员卡。可是,刚做过一次美容,消费了500元之后,叶女士忽然发现美容院大门紧锁,原来是老板卷钱“跑路”了。店门前围满了人,既有讨薪的员工,也有像她这样的会员。后来,她了解到像她这样无法要回卡内余额的受害者有200多人,金额总计近50万元。于是,这些受害者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及时互通信息,交流如何维权。事发后,有部分会员曾向公安、工商、消协等部门求助,但事件过去几个月了,仍没有任何进展,讨要卡金无门的会员大多只好选择淡忘此事,只有少数人仍在维权的路上坚持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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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50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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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52 当前,美容美发、婚纱摄影、健身减肥、洗浴游泳、汽车美容等行业的店家纷纷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务的“预付款消费”,即以购买贵宾卡、会员卡等形式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以此来增强消费者的“黏性”,消费者则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费。预付卡是企业自主发行的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兑付凭证,但实际上又兼具融资、集资等类金融属性。目前,涉及预付卡的投诉绝大部分都与店家关门“跑路”有关,由于多数企业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造成管理空白,消费者不断申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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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2854 事实上,商务部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备案企业数量少之又少,有些地区甚至“零备案”。办理备案的都是大企业,没办理备案的多是倒闭风险较高的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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