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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098 张某于2014年12月从李某处购得一辆二手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张某已支付车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车辆尚未过户。2015年2月份,张某酒后驾驶该车,途中与行人徐某碰撞,致徐某受重伤,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徐某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之一、原车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第二车主张某应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6.6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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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00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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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02 生活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并且已交付对方使用,但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经常发生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原车主和车辆实际使用人之间经常扯皮,分不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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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对此情况予以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既不能实际支配该车,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所以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的生效要件,一般理解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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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06 在此案张某和李某的机动车买卖法律关系中,虽然车辆未经登记,但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为张某。因此,法院判决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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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08 不过,在未及时过户的情况下,原车主仍然可能会承担一些法律风险。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已经出售的二手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违章记录责任应由原车主承担。而且,由于车辆的归属权不是新车主,所以上不了保险。如果保险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新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原车主可能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辆转让时,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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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10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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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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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14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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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19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590]
1702743120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0.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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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22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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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24 2016年7月,张某在某烟酒商店购买了两瓶黄金酒,价值316元,而后张某发现两瓶酒已经超过保质期,因此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316元,并按法律规定10倍赔偿其损失,共计3476元,此外还要求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2500元,但商店认为张某是知假买假,断然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后经当地工商所进行了调解,但因张某要求过高而未能协商成功。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但被告指出原告并非当地人,其购买两瓶黄金酒也并非为了消费,其很可能是专门从事“打假”的职业人。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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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26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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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28 最近几年,“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人质疑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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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30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起,职业打假在全国“遍地开花”,各地纷纷冒出无数个“王海”。职业打假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知假买假”,如果是一个单位(比如公司)“知假买假”,则受“合同法”等法律保护,无法要求获得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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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32 一般的“知假买假”案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普通的消费欺诈,经营者需要“退一赔三”,即除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金额外,还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商品或服务费用3倍的赔偿,不足500元的,需要赔偿500元。另一种是食品安全领域方面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假一赔十”。所以,职业打假人的收益丰厚,即便是单价不高的食品,如果购买数量较多的话,赔偿数额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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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34 职业打假人在购物的过程中,都会以购物小票以及实物为证,所以事实非常明确,绝大多数知假买假案件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不过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的情况,打假人向职业化、专业化、流程化发展,他们通常通过工商部门调解、法院诉讼判决等方式寻求赔偿,借助国家力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比如,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在大型超市购买商品,然后起诉,其目的并非为了打赢官司,而是通过法院与被告调解或和解。因为商家与大超市都有合作协议,一旦所售商品涉诉,超市便会暂停向供应商支付款项。迫于压力,一些商家会主动联系原告,支付一部分费用息事宁人,最终案件会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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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36 所以,知假买假开始引起一部分人的反对,尤其是合法经营的商家,媒体上也经常出现商家与职业打假人发生冲突的报道。根据相关报道,工商总局正在牵头研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在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的话,就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但目前社会各界对此争议很多,比如如何认定上述条文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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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38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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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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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142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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