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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74 一是自力救济。可以主动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各级妇联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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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76 二是民事救济。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骚扰人停止骚扰、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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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78 三是行政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性骚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此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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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80 四是刑事救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侵害人的骚扰行为出现了强制、暴力等情况,那么有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一般是轻伤)、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强奸罪(一般是未遂)。受害人可以进行举报,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案例中的刘某就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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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82 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看,无论是上述哪种救济方式,都存在举证难、认定难、赔偿难的问题。对簿公堂之后,受害人往往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即使法院支持了精神赔偿,也往往只有几千元,更甚者连加害人的一个道歉都得不到,还要承受个人名誉受损的代价。所以,现实中绝大多数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受社会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最终选择了沉默,不要说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甚至提起民事诉讼的勇气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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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84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受害人胜诉的案例。所以,建议受害人不要轻易放弃法律的维权手段,一定要鼓起勇气,勇敢地向职场黑手说“不”。以下是几点建议:(1)寻找人证。找到能够证明骚扰发生的目击者,而且目击者最好愿意出庭作证,至少要能够提供书面的证言。(2)保存物证。比如收到的骚扰短信、电子邮件、视频、微信、QQ聊天记录等。(3)收集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和照片等都可作为证据。若长期被性骚扰,可以随身携带录音机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只要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般也会取得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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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86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和义务。很多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的规定,比如广东省的规定就比较详细,在该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如果你在遭受性骚扰后,企业没有承担应尽的预防义务,可以一并起诉用人单位,法院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的情况,判决其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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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88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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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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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92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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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9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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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296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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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01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595]
1702743302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5.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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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04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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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06 王女士在朋友的朋友圈里发现了一则辱骂自己的信息,但还没等她想到如何应对时,对方就将信息删除了,朋友只是帮她留下了截图。王女士认为朋友圈里的信息很多人都能看到,辱骂对她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于是准备拿着截图去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然后到法院起诉发布者,但咨询后被公证人员告知无法公证。公证处解释,网站、邮件、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侵权以及部分购物网站上出售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些几乎能被所有人搜寻或者看到,因此都可以公证。公证时,公证员会在办公电脑上打开网页或者是邮件等,再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手段进行证据保全。但对于微信朋友圈以及QQ聊天记录而言,这些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很难鉴别微信、QQ主人的真实身份,所以进行公证也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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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08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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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10 公证业务种类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公证申请都能受理。公证本身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社会上不少人却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公证处就是收钱的地方,自己可以随意申请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于是,一些稀奇古怪的公证事项也开始悄然出现在公证员面前,其中一些申请内容让人大跌眼镜,甚至令人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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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1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可以公证的事项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也做出了规定。下面就举一些不能办理公证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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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14 第一,为躲避债务而公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这个规定的主意,试图通过骗取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逃避正当的债务,主要的伎俩包括申请公证伪造假借条和还款协议、签订的虚假抵押借款合同,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然后进行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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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16 第二,“二奶”公证。有的女性在和已婚男士同居期间,为了确保自己的地位,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确认同居关系的公证;有的男女双方签订同居协议,其中男方对女方提出了诸多生活中的苛刻要求,比如不得随意离开住所,不得与异性亲密接触,同时又明确约定男方要支付给女方很高的生活费用;还有的男士带着情人进行公证,要让他的“二奶”能够在自己去世之后分得他的一部分遗产。这些情况属于“二奶”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背离,因此公证员会拒绝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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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18 第三,夫妻忠诚的公证。新婚夫妇签订“忠诚协议”,约定男方不能打女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等,若违反协议,男方就“净身”出户;还有人要求将“下班晚回家要提前向妻子报告”“每天要抽半小时陪妻子散步”等内容写入公证书。这类协议也无法得到公证,因为婚姻是自由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法定的,也是道德上的义务,有很多事情法律无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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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20 第四,断绝亲属关系的公证。比如父子之间发生家庭矛盾,一方要求公证断绝父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涉及伦理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断绝父子关系、母女关系等要求有悖于法律和人伦常理,自然无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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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322 第五,不恰当的遗嘱公证。比如老人有四个儿子,其中三儿子因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他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想立遗嘱去世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老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其三儿子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不能仅仅因为小儿子照顾得多而过分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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