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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种类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公证申请都能受理。公证本身的目的在于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社会上不少人却对公证存有误区,认为公证处就是收钱的地方,自己可以随意申请公证,以为公证是“无所不能”的。于是,一些稀奇古怪的公证事项也开始悄然出现在公证员面前,其中一些申请内容让人大跌眼镜,甚至令人目瞪口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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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可以公证的事项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也做出了规定。下面就举一些不能办理公证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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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躲避债务而公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公证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有些人就打起了这个规定的主意,试图通过骗取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逃避正当的债务,主要的伎俩包括申请公证伪造假借条和还款协议、签订的虚假抵押借款合同,夫妻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然后进行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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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奶”公证。有的女性在和已婚男士同居期间,为了确保自己的地位,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确认同居关系的公证;有的男女双方签订同居协议,其中男方对女方提出了诸多生活中的苛刻要求,比如不得随意离开住所,不得与异性亲密接触,同时又明确约定男方要支付给女方很高的生活费用;还有的男士带着情人进行公证,要让他的“二奶”能够在自己去世之后分得他的一部分遗产。这些情况属于“二奶”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相背离,因此公证员会拒绝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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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夫妻忠诚的公证。新婚夫妇签订“忠诚协议”,约定男方不能打女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等,若违反协议,男方就“净身”出户;还有人要求将“下班晚回家要提前向妻子报告”“每天要抽半小时陪妻子散步”等内容写入公证书。这类协议也无法得到公证,因为婚姻是自由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法定的,也是道德上的义务,有很多事情法律无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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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断绝亲属关系的公证。比如父子之间发生家庭矛盾,一方要求公证断绝父子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涉及伦理道德,是与生俱来的,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断绝父子关系、母女关系等要求有悖于法律和人伦常理,自然无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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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不恰当的遗嘱公证。比如老人有四个儿子,其中三儿子因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他一直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想立遗嘱去世之后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老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其三儿子保留相应的遗产份额,不能仅仅因为小儿子照顾得多而过分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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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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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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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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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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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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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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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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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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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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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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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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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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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6.怎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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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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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姜大爷与现任妻子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姜大爷与前妻生育了三个子女。2011年,姜大爷在去世前,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代写了一份遗嘱,并在上面按了手印。遗嘱内容为:“本人姜某某因年事已高,现写遗嘱如下:本人过世后将本人所有财产及房屋留给妻子丁某壹人全权处理,与其他人无关。”姜大爷过世后分割遗产时,丁某称按照姜大爷的遗嘱,房屋归她所有,但姜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遗嘱只有夫妻的手印,没有签名,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姜大爷具有高中文化,生前是中医,长期手写处方,不存在不识字或不能签名的问题。如果当时丧失书写能力,不得不按手印代替签名,那么需要提供现场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遗嘱内容是姜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丁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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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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