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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Part 2 夫与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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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方不能生育,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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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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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丈夫赵某2007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没能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发现赵某患有前列腺疾病,精子成活率低,后经多次治疗,一直无法治愈。201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诉,称赵某不具备生育能力,剥夺了其做母亲的权利,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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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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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会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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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不能生育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可以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予以着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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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赵某无法让段某生育的原因并不是违法的,也不是自己故意为之,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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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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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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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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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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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0.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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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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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妻子王某是高中同学,2012年两人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刘某怀疑自己身体有问题,但是检查之后没有发现毛病,于是要求妻子也去医院检查。在丈夫一再催促下,妻子最终说明真相,原来夫妻两人收入微薄,租住在狭窄的地下室内,公公还患病住院。考虑到家庭收入和居住条件,和丈夫一起在城里打工的妻子不想生孩子,背着丈夫采取了避孕措施。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刘某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妻子,要求和妻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称她与丈夫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与丈夫离婚,现在坚持不生育子女,是为抽出时间照顾丈夫年迈的父亲。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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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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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二胎政策放开后,很多丈夫希望再要一个孩子,可是妻子迫于生活、工作压力,尤其是白领女性,没有精力再生育孩子。这时,男方会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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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实现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单独一方没有办法完成。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协商进行,当女性不愿意生育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强制其生育,更不能强迫、命令或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在很多女性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她们强调妇女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生育机器,一些女性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担心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怀孕后悄悄流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不会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权赔偿请求,但赋予了丈夫选择离婚的自由,如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这算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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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否离婚还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是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律依据。“不生孩子”仅仅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的原因,是法院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考虑和综合分析的因素之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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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如果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当事人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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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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