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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梁女士与杨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5月梁女士生下儿子。之后夫妻两人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杨先生索性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没有与家里联系,也没有承担儿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梁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靠在超市打工维持两人生计,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儿子每月生活开支,母子二人生活举步维艰。2015年4月,梁女士的儿子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梁女士现仍为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酌定判决被告杨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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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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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在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方会要求另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不过现实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不离婚却长期分居生活,未成年子女由一方长期单独抚养照顾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实际上并未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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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免除该义务。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不论是否离婚,都可以索要抚养费。因此,上述案例中妻子梁某完全可以要求杨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如果杨某拒绝,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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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婚内索要抚养费是在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开始规定的,在此之前法律仅支持离婚时索要抚养费。由于属于新情况,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方式操作起来还存在难度,比如在举证方面,一方主张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往往需要证明双方分居,一旦对方否认分居,就会很难举证;此外,如果双方在分居期间有转账汇款等金钱往来,一方主张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另一方坚持主张是抚养费,此时金钱往来的性质便很难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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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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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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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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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2.“小三”有权分得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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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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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和妻子程某两人长期分居,由于纪某身患多种疾病,一直由护工李某照顾。在相处的过程中,两个人日久生情,一直同居长达8年。2015年纪某去世后,“小三”李某拿着纪某留下的遗嘱将原配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纪某名下部分财产,而且这份遗嘱已经进行了公证。程某指责李某为“小三”,破坏别人家庭,违反了伦理道德,所以遗嘱无效,无权继承纪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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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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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小三”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无权按照法定继承参与死者的财产分割,但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参与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遗嘱自由,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从表面上看,男方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小三”继承到他的合法财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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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案例中,纪某并未与妻子程某离婚,就与李某长期同居,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纪某所立下的遗嘱也是基于同居关系,这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支持这一观点,会驳回“小三”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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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当事人与“小三”所生的子女要求继承的,应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法律不能以保护传统家庭的名义将非婚生子女排除在遗产继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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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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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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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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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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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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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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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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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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