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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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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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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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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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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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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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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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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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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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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7.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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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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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爷夫妇已年逾七旬,育有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二老先后资助他们结婚,另立门户,家庭一直比较和睦。但从2013年开始,两个儿子因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4年,大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王某独自抚养孩子。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大儿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被告大儿媳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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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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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儿媳、女婿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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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女婿虽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配偶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作为儿媳、女婿应尽的本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也不会代替赡养义务,并且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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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弘扬社会美德,保证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法律鼓励儿媳、女婿赡养老人,并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就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条规定就确保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的权益,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与老人的儿子、女儿享有同等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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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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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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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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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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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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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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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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