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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01 2015年初,万某与女友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万某用自己多年打工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处房屋作为婚房,房子的首付及贷款包括装修等所有费用均由万某一人承担。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融洽,但一直没有孩子。后来李某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并且表示如不添加,就要离婚。万某为了息事宁人,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只好到房管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随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感情日渐淡漠,准备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万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当初加名是李某欺骗所致,要求将李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而李某认为自己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房子加名也是万某自愿的,所以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最终判决房子归万某所有,但由万某支付房屋价值折款95万元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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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03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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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05 大家都知道,如果不想把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有,可以在结婚之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是如何将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婚后夫妻共有财产,这恐怕是很多嫁给有钱人的女性需要考虑的问题,毕竟把本来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让自己在婚姻生活中不会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即使分手离婚了,生活也会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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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07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是基于“另有约定”,实践中将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婚后夫妻共有财产的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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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09 一是赠与。赠与是感情的表达,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表达自己的爱意。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物品只要交付给对方就算完成了赠与,而汽车和房产需要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才能算完成了赠与,否则根据规定赠与人可以在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所以稳妥起见,当事人可以先办理公证手续。案例中万某将自己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加上妻子的名字,也属赠与,这种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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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11 二是约定。即双方采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将一方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这种约定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比如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以防夜长梦多。同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一旦一方反悔,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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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13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赠与还是约定,都必须双方自愿。“强扭的瓜不甜”,抛开法律而言,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来源于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从婚姻中的另一方获得,一方对另一方的依附并不能长久,强行获得对方的财产,虽然符合法律,但却可能会伤害到对方的感情,加速两个人关系的破裂。须知,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获得对方真正的尊重,幸福生活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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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15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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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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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19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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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2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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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23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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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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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27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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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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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31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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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33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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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38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608]
1702743739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27.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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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4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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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43 魏大爷夫妇已年逾七旬,育有两个儿子并各自成家立业,二老先后资助他们结婚,另立门户,家庭一直比较和睦。但从2013年开始,两个儿子因琐事与父母产生矛盾,对二老的生活不闻不问。2014年,大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大儿媳王某独自抚养孩子。2015年11月,二老以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儿子、大儿媳王某每月每人承担二老的赡养费各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请求二儿子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但被告大儿媳王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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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45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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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4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非常明确,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也就是说,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却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儿媳、女婿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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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749 但是,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女婿虽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配偶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作为儿媳、女婿应尽的本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也不会代替赡养义务,并且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便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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