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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1.夫妻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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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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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产权人。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洪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当地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由于已拥有一套房产,陈先生在买第二套房时就得多花十几万的冤枉钱,用以支付税费和首付款。为此,两人约定先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洪女士名下,由名下无房的陈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之后二人再复婚。然而,房子过户到洪女士名下后,她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提出双方是感情破裂而离婚,也不同意丈夫享有房子一半产权。无奈之下,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妻子“假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但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假离婚,因此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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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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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不管是否出于真心登记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国家承认夫妻两人的婚姻关系终止。通过“假离婚”重新获得购房资格或者享受购房优惠,实际上是一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表面看获得了利益,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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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丧失财产的风险。夫妻双方假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事由,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由于“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在发生争议后想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举证的难度极大,法院一般会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且,在离婚和复婚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以本案为例,因为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房子属于洪女士一方个人财产,即便是双方复婚,第一套房的性质仍然是洪女士的个人财产,不会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陈先生自然无权要求分割。此外,有一些夫妻假离婚后一直拖着没有再复婚,一方在此期间死亡,由于双方已经离婚,便不再具备继承的资格,无法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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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弄假成真”的风险。从夫妻双方身份关系上看,“假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就可能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况,如果由于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就会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就会像案例中的陈先生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尤其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争不到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然后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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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一些人采用伪造、变造离婚证或者网上购买假离婚等方式进行“假离婚”,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假离婚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涉嫌违反税收法律,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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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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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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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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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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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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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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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Part 3 父母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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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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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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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开始恋爱。2007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两人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出现了争执,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剧烈争吵。从2014年开始,两人分居,不久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但是丈夫王先生辩称,妻子在教育孩子问题上简单粗暴,自己是研究生毕业,可以更好地教育孩子。法院经过征询孩子意见,并走访街道邻居后,认为孩子不满10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尚需成年人照料,母亲具有照料孩子生活上的优势,但需要改进教育方式;父亲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应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支持离婚诉求,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综合双方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在上学期间由妈妈抚养,而在寒暑假由爸爸抚养。这样,原被告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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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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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利,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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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轮流抚养也有缺点,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比较困难;二是如果居住地点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定;四是个别父母以此为手段来逃避支付抚养费,变相减少了对子女的经济供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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