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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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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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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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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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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Part 3 父母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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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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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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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很快开始恋爱。2007年底,两人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两人对孩子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出现了争执,经常发生口角,甚至当着孩子的面发生剧烈争吵。从2014年开始,两人分居,不久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但是丈夫王先生辩称,妻子在教育孩子问题上简单粗暴,自己是研究生毕业,可以更好地教育孩子。法院经过征询孩子意见,并走访街道邻居后,认为孩子不满10周岁,心智尚不成熟,日常生活上尚需成年人照料,母亲具有照料孩子生活上的优势,但需要改进教育方式;父亲在学习上对孩子要求严格虽好,但应给予孩子更多的陪伴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支持离婚诉求,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综合双方工作生活的情况,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在上学期间由妈妈抚养,而在寒暑假由爸爸抚养。这样,原被告双方可扬长避短,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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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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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现象,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开始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利,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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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轮流抚养也有缺点,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比较困难;二是如果居住地点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定;四是个别父母以此为手段来逃避支付抚养费,变相减少了对子女的经济供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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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双方可以签署轮流抚养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分担、抚养到期后的交接、一方抚养时另一方的探视权等。抚养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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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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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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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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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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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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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3.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是否还有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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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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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和妻子于某2009年生育一女,在女儿未满两周岁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董某抚养。在之后的生活中,董某长期殴打、虐待女儿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重创伤,后其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母亲于某离婚后从未看望过女儿,也未支付抚养费用。在董某服刑期间,于某及家人仍对女儿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2015年1月,当地民政局根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董某和于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同时指定民政局作为董某女儿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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