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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54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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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59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616]
1702743960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4.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无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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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64 1986年,宋先生与朱女士登记结婚,宋先生没有孩子,朱女士是再婚,带着一对儿女与宋先生共同生活,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1993年,朱女士带来的儿女相继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女士去世。这时,已经65岁的宋先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两个继子女都不愿赡养自己。无奈,他将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这对儿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赡养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随其母朱女士与原告宋先生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宋先生负有赡养义务,最终酌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年分别向宋先生支付赡养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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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66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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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68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在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如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是因为父母对生子女的抚养、照顾和教育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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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70 在继父(母)与生母(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愿意抚养教育继子女,而且双方又长期在一起生活,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抚养关系,这时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便不能自动解除,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彼此具有抚养和赡养以及继承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案例中,宋先生因为抚养了两个继子女,因此才形成了抚养关系,进而产生了继子女对其的赡养义务。此外,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宋先生死后,他的两个继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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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72 不过,我国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2年左右的时间,法院就可能会认定存在抚养事实。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因其不可能成为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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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74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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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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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78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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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80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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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82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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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84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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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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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88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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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94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5.养女和亲子之间能否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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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96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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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3998 金某怀孕期间,丈夫丁某因意外事故去世,1990年生下儿子丁甲。1995年她又收养了年仅1岁的丁乙为养女,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丁甲和丁乙之间产生了感情,2015年两人在村子里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随后向县民政局申领结婚证时却遭到了拒绝,因为户口簿显示两人为兄妹关系。不久之后,两人有了孩子,因是未婚生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遭到了计生部门的罚款。为了得到名分,两人多次在民政部门奔波,只求解决结婚证问题,为孩子取得合法的户口,但迟迟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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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0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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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2 案例中的丁甲和丁乙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与上一节所讲的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样,都属于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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