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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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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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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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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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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9.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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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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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老叶和吴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老叶向吴某借了50万元,之后仅偿还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还。2015年,老叶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叶甲和叶乙,两人均已成家立业。于是吴某立刻找到叶家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面对吴某的催债,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吴某置之不理。吴某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老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老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两被告无须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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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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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传统上讲“父债子还”,即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因为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承担,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子女当然无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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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父亲健在,父亲欠下的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儿子没有还款的义务;(2)从继承法的角度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如果父亲去世,若儿女作为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自愿偿还这些债务,但是如此做的人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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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老叶和吴某之间的债务,随着老叶的离世归于消灭。由于老叶的两个儿子放弃了继承,两个人无需对父亲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吴某也并非没有救济手段,在老叶的两个儿子放弃继承后,吴某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申请执行老叶的遗产用于偿还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过前提是老叶尚有遗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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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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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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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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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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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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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40.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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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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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和妻子程某于2006年12月份结婚,2010年两人的儿子出生,婚后本该幸福的小家庭却因妻子程某的病逝而画上句号,而老程夫妇也因独女的逝去痛苦不已。由于在程某生病期间,范某和老程夫妇因为种种原因产生了一些矛盾,妻子去世后,范某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二老对外孙的探视。由于见外孙一面难如登天,老程夫妇坐不住了,2015年他们将范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他们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可以每月探望孙子一次,被告范某在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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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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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离婚或者不幸离世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会产生探望的需求,即隔代探望问题。由于女婿或儿媳往往要再婚,孩子也会跟随进入新的家庭,当老人探望时,女婿或儿媳会觉得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阻碍,甚至直接拒绝老人的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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