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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整个过程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成本很高。所以,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乱放存单、存折等银行凭证,另外,最好将银行卡密码告诉配偶和信得过的子女。亲人过世后,家属先不要急着注销户籍和身份证,以备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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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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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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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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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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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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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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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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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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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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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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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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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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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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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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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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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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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47.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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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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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周某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陈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2014年9月,周某得知陈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陈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于是,周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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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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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往往会消极应对债权人的追讨,“跑路”就是经常采用的手段。债权人的借款可能随着债务人的失踪,付之东流。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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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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