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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25 第一,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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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如果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也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所以应当及时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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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29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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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31 在起诉时,应当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比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跑路的夫妻一方也应当承担偿付责任,再比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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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33 第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如果失踪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他的财产的话,债权人可以请求从代管财产中予以支付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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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35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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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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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39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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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41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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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43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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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45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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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47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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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49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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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51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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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53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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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55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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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57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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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59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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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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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63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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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465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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