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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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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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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3.“订金”和“定金”,哪个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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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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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和丈夫在一个家居购物广场看上了一套衣柜,在销售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感觉比较满意,于是交纳了1000元订金。销售人员当场表示,如果不满意1000元钱随时可以退。随后,李小姐又在其他商家看中了另一款衣柜,就不想在之前的商家购买了,于是回去要求退还订金。可是销售人员拿出收据条时,李小姐发现上面写的却是“定金”,因此商家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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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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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却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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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视为是预付款,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可以用作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对方如数返还。也就是说,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还订金;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销售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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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必返还。担保法对定金的总额也有要求,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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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订金属于预付款,而定金是签约的保证,属于“违约”定金。也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是可以退还的。此外,应注意一些特殊领域的定金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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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看清楚协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尤其是“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对于商家做出的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承诺写进去,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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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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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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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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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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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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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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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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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54.“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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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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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法庭,起诉他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她陆续借款达50万元,并且于2015年6月3日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欠条,但没有约定何时还款。后经多次追要无果,因此郭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给付欠款50万元。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证,在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的证明。法院认为两人之间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因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欠条时还掺杂着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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