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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0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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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2 案例中的丁甲和丁乙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收养关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与上一节所讲的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一样,都属于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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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4 关于拟制血亲间的通婚问题,婚姻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本意看,禁止近亲结婚主要是为防止因生理遗传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发展的不良后果。一般来说,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不存在因血亲结婚而产生的障碍,是可以结婚的。不过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否则无法取得结婚证。案例中的丁乙和金某之间应当到民政部门之间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只有这样才能摆脱丁甲和丁乙之间的兄妹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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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6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收养人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解除收养也就无从谈起。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可以通过DNA技术确定两个人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丁乙和金某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二人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母女关系”,然后二人到公安部门将户口本的隶属关系由母女改为非亲属,这样就可以解除丁甲和丁乙之间的兄妹关系,从而顺利取得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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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08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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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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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12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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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14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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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16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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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18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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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20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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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25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1702742618]
1702744026 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36.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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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28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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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30 王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他死亡时妻子左某正怀孕6个月,王某死后留下房屋1间、存款60万元。办完丧事之后,王某的父母开始分配其遗产,这时左某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是王某的骨肉,也应当具有继承权,但是王某的父母认为孩子还没有出生,不应继承儿子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留胎儿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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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32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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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34 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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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36 第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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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38 第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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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40 第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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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42 在本案例中,对于王某留下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妻子左某先分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左某、王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各得一份,同时为胎儿保留一份,待胎儿出生后根据上述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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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44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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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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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4048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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