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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18 第一,民法上的责任。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只有象征意义,实际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混同时,就无法区别公司的责任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财产之间经常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这就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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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20 第二,税法上的责任。股东将公司账户上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公司对股东个人的分红,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缴纳,就属于偷逃税款,税务部门除了追缴税款,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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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22 第三,刑法上的责任。如果将公司的钱挪为己用,不予归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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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24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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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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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2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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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3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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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32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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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3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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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36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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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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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40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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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42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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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44 (二)奖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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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46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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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48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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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50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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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52 (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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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54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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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56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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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58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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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60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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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5062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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