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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公司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是双方自愿,有员工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员工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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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员工投诉的风险。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尚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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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劳动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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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由于前期未能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各种费用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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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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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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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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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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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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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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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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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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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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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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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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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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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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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67.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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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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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小陈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6日,公司召开考核会议,开始每月实施绩效末位淘汰制,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二是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第二个月公司召开员工大会,当场宣布考核结果,小陈位居最后一名,因此公司要求他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但遭到小陈的拒绝。2015年7月12日,公司发布通告,以小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随后,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在未与小陈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末位淘汰并按离职处理的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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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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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末位淘汰制可以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因此被许多企业所采用。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末位淘汰制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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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如果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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