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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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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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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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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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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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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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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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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70.是否属于加班,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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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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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1日杨某应聘到某置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7日,杨某离职。之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工作时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万元。但公司对加班情况予以否认,向法院提供了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考勤表,考勤表记载原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已休。杨某对考勤表不予认可,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和QQ记录,内容显示杨某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收发工作电子邮件,为该公司工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和QQ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但无法说明加班时间的长短,所以酌情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加班工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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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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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纠纷。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具体的加班费标准为:一是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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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一般发生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就要支付加班费。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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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会规定加班需要一个审批手续,加班必要,公司也认可的可以算加班。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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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很多公司加班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缺少书面证据,是否加班往往体现在工资、打卡记录、工作记录等情况中,然而这些证据往往保存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很难获得,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供诸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一般就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果加班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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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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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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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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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71.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予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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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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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王女士开始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王女士怀孕。2013年4月4日,王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但王女士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4月底,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顺延劳动合同。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4日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仲裁人员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解释法律条文,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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