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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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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先予执行着眼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所以一般适用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所以,先予执行是拿到救命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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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其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再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最后,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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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定先予执行前,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胜诉时,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但申请人败诉时,申请人就要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用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先予执行本来就是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往往难以办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请人的困难,因此,对那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一般不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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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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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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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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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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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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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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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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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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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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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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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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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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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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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76.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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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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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3日,被告蔡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原告(贷款人)、被告(借款人)和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订立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收短信费、资产评估及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被告只偿还了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的到期贷款本息。蔡某从2015年6月1日以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还款,但被告不予理会。于是银行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由被告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及律师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此外,由于合同中约定因争议发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故某银行要求被告承担银行维权的律师费合理,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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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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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要产生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法院缴纳的各种诉讼费用;二是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下面就分别说一说这两种费用的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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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各种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原则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通行的规则,也是常识。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诉讼结果有的有胜败诉之分,也有无胜败诉之分的案件,所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则也会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离婚案件,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离婚,无胜败诉之分,因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才决定。再比如执行申请费的承担,被执行人承担申请费不是败诉,而是因自己过错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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