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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抢劫罪均属于我国刑法犯罪中的财产类犯罪,但二者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区别。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只是财产,起步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抢劫罪侵犯的对象不仅是财产还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起步刑罚标准更高,处罚更为严厉,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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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群众的人身安全,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也就说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三种罪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在刑罚理论上叫作“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旦盗窃罪变为抢劫罪,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定罪量刑程度就大不同了。在本案中,范某为抗拒抓捕而用脚踹、用物体砸、用嘴咬都属于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的构成条件。所以范某的举动,遭到了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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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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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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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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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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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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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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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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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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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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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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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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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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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86.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可不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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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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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做电器生意,收益一直不错,并与左邻右舍的居民结识熟悉。但到了2004年,电器经营竞争激烈,徐某的生意每况愈下,购进货物严重积压,流动资金陷入窘境。为能骗到借款,徐某隐瞒了债务缠身的真相,通过熟人并许以高息,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先后向付某等6人借款30余万元。后徐某去向不明。受害人报案后,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某不服判决,以其行为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认为,徐某隐瞒其生意不景气、货物积压事实,在无能力还款情况下,仍以借款经营生意之名,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款项后,离开住地去向不明。该事实证明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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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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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一些人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采用诈骗的方法借款,就会构成诈骗罪,其行为也就超越了民法的范围,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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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借款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钱时是有归还意愿的,并不是故意借钱不还,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还,比如生意失败、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就不属于诈骗;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居心叵测,试图将借款占为己有,进而编造虚假用途,借款后任意挥霍借款,更换手机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销声匿迹,躲避出借人的讨要等,这就属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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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将一般的借钱不还和民间借贷纠纷认定为诈骗难度极大,需要出借人证明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处置普通的民事纠纷,所以一般情况下,借钱不还去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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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司空见惯,但诈骗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条件。在本案中,徐某隐瞒无经济能力真相,骗取借款后“人间蒸发”的行为,显系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徐某没有信守诚信,受到刑事处罚,纯属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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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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