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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96.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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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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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周某在超市购物,回到家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于是怀疑被超市收银员偷拿,便返回超市讨说法。在要求亲自查看监控视频被拒后,周某突然掏出匕首将9人捅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杀人,且滥杀无辜,其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7名受害人重伤二级、2名受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周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某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最终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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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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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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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一种,它是一种资格刑,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4种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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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不附加;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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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其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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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理解,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其生命都不存在了,再剥夺其政治权利有什么意义?这是因为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政治上彻底否定犯罪分子,所以在剥夺其生命的同时,应当也剥夺他的政治权利。此外,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到执行还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遇到赦免,罪犯可能就不被执行死刑,如果被赦免后他仍然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而且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犯罪分子生前的荣誉、出版的作品就可能继续存在,比如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从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些问题,即使判处死刑,也应当终身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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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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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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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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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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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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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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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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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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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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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97.派出所的权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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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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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为拿回已被法院执行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刘某及家人强行开锁。这时,仍然住在该房间内的李某立即让儿子报警。辖区派出所先后两次出警,劝退刘某等人不要强行开锁,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之后,刘某及其家人再次开锁时与李某发生打斗,双方均有人受轻微伤。随后,派出所作出处罚,对李某罚款500元、刘某罚款50元。但李某表示不服,认为派出所的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派出所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入刘某及其家人已经实施过一次开锁行为及派出所两次出警进行劝退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全面客观反映双方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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