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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88 上述三种立场肯定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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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90 在法律中,我们认为良善是存在的,一如圆一样,由于人类的有限性,我们画的圆都不完美。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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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92 首先,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这似乎是一元论的观点,但是人又无法在现世中画出那个完美的圆,实现彻底的正义,这似乎又是多元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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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94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体。也许,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是盲人摸象,只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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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96 但是,无数个摸象的盲人就能拼凑出一个关于大象相对整全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象是客观存在的,它并非处于人的主观假设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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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698 因此我们需要接受批评,没有批评的声音,人很容易轻信各种看似合理的观念,被种种虚假的信念所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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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00 因此,我们依然要倾听苏格拉底的智慧。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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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02 智力和智慧是两码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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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04 托马斯·索维尔提醒:智慧是从你经历的一切中获得理解,它并非头脑中的智力游戏。智力的反义词是迟钝,智慧的反义词是愚昧,愚昧比迟钝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很多智力发达的人也许非常愚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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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06 奥威尔曾经说过:有些理念是如此愚蠢,以至于只有某个知识分子才可能相信它,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会愚蠢到相信那些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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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08 翻开人类的历史,充斥着愚蠢的智力发达人士。所以,我们需要警惕绝对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我们需要接受怀疑,但不能彻底拥抱绝对的怀疑主义。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怀疑主义的根本错谬在于,对其怀疑本身是不怀疑的。我们认识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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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10 正如大学“University”这个英文单词,一个是“普遍性”(unity),一个是“多样性”(diversity),既要有普遍性的视野,又要有多样性的包容。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我们不能因为万象否定了一,也不能因为一,就无视万象的丰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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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12 这就是为什么法治的前提既是一元又是多元。法治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工具。只是绝对正义在彼岸,有限的人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正义。幻想在现世中去实现绝对的正义,这些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我们必须接受人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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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14 法治的要义:普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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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16 法治的第二个要义是普遍遵守。很多人不愿意遵守规则,因为他们觉得规则是对弱者适用的,强者自然要超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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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18 与法治相似的一个词语是“法家”,“法治”与“法家”虽只一字之别,却差之千里。唐高宗年代,将军权善才因毁昭陵之树,依律只是罢官免职,但高宗硬要将其处死,而且毫不隐讳:“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法家崇拜权力,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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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20 早在清末,当时的修律大臣沈家本[4]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与法治的区别,他说:法家只是专制的工具,民众没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为了约束权力,让民众拥有自由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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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22 如果只信法家,也许你会认为规则是给普通人制定的。但是法治却强调,所有人尤其是强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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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24 在今天这样一个不断变动的世界,我们希望法治能够带给我们相对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来源于对正义的渴望,即使我们只能追求一个有瑕疵的正义。法律的规则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所有幻想跳出法律规则的强人,即便怀揣着善良的愿望,也可能给世界带来一种更大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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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26 每次我读到《理想国》,看到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笃定地认为这个世界存在Good,我真的很感动。但同时我更感动的是,苏格拉底承认他的智慧相当于大海中的一滴水,承认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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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28 我们每个人都并不优越于他人,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我们时常需要聆听苏格拉底的德尔菲神谕,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有限,渺小和幽暗。愿法治能带给大家相对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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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30 [1]参见[美]马克·里拉:《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邓晓菁、王笑红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84—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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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32 [2]参见[美]马克·里拉:《当知识分子遇到政治》,邓晓菁、王笑红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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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34 [3][美]托马斯·索维尔:《知识分子与社会》,张亚月、梁兴国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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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6736 [4]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被誉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是第一个为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的法学泰斗。曾建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黥面、笞杖等酷刑,并且改革刑律,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以取代《大清律例》,参照西方和日本刑法制订了《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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