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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把妻子替换为小三,醉驾送小三去医院,构成犯罪吗?或者不是小三,而是在马路上看到一个乞丐,奄奄一息,张三送乞丐去医院,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无论是小三还是乞丐,都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为了保全生命而危及公共安全,这在道德层面上是正当的,是值得鼓励的。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被鼓励,那它不可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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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当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道德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但是,法律又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换言之,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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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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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建辉:“牵涉22年前的一起冲突 张扣扣杀人案细节现场还原”,央视网,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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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个案例来源于喜马拉雅公司张爽女士的分享,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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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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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犯罪中,故意杀人最为严重,在任何文明社会,它都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汉高祖刘邦当年攻下咸阳时,约法三章,头条就是“杀人者死”。用最严厉的刑法来惩罚这种犯罪,本身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因为,没有任何其他后果,能够挽回失去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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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现行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者看来,没有人不知道什么叫做故意杀人,没有必要多费笔墨对此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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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问题并不总是那么简单,首先,在法律上,如何定义人的“死亡”就非常值得研究。法律并非一个孤立的专业,有许多法律问题其实都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常识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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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导致李四丧失部分脑功能,成为植物人,这算“死亡”吗?应当判张三故意杀人吗?这就涉及了法律中的“综合判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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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其实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刑法理论中采取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标准,也就是综合判定说,具体的解释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之所以采用综合判定的标准,主要是这符合大多数人通常对于死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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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心跳没了,但呼吸还有,很难让人相信他就真的离开人世了。而在医学上,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种要素其实也互相依存,只要一种机能不可逆转地停止,其他两种机能也会在几分钟内就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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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目前在医学上,死亡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结果,而是分为三档,第一档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后还可能存在心跳。第二档是临床死亡,也就是生物体的心脏停止跳动,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档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脏停搏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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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科学的角度讲,这三种死亡都是不可能逆转的。而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医学界希望将脑死亡确定为死亡的标准。也就是,当生物体的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就可以宣布他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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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人认为脑死亡就是植物人,但其实脑死亡有区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态状,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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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植物人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但脑死亡患者必须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所以,植物人有苏醒过来的可能,但脑死亡从死里复活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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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医学界已经开始制定了有关脑死亡的行业标准,当前全球范围内也已有80余个国家的医疗机构均承认了脑死亡标准,但在我国法律中依然没有以脑死亡为法律判断死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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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判断,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如果按照医疗机构的相关定义,患者脑死亡后,心脏等主要器官仍然在跳动,如果在法律上认为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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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脑死亡的法律判法标准,英国是最早确定脑死亡法律效力的国家,有一个经典案例。1963年英国的Potter案就涉及了脑死亡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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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Potter在一次斗殴中受到了剧烈的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且征求了家属同意后,摘除了病人的一个肾。后来病人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陪审团认为医院关闭呼吸机而致Potter死亡,宣布被告人杀人罪名成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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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后,大部分器官就无法再用。所以,如果以脑死亡标准为死亡标准,将为器官移植赢得宝贵的时间和资源,这在器官资源非常匮乏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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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也可以降低患者的痛苦,让他们死得更有尊严。因为,当病人进入脑死亡之后,有很多医院进行的治疗,其实只具有安慰意义。总之,用脑死亡标准取代传统的死亡标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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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脑死亡的这种说法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比如有些人认为,脑死亡的概念建立在器官移植的基础上,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婴儿时是无意识的,宣布婴儿的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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