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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的是近亲属可以捐赠,但并没有允许出售。如果尸体可以任意由近亲属出售,那么人的象征物的尊严必然被亵渎,同时也会使得病人恐惧不安,生怕家属为了出售尸体而不尽力挽救他的生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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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把这个问题留给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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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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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刘桂秋:《古代的“冥婚”陋俗》,《历史大观园》198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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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杨洁:“盗窃女儿骨配阴婚 五男子破财十余万入狱受罚”,中国法院网,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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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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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见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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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盛翔:“水葬母亲令人心酸,怎能让贫穷成为一种罪?”,《新京报》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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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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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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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精神疾病,叫做睡眠性交症,又称作睡眠相关的性行为,指的是患者在非快速动眼睡眠(NREM)时进行了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自慰、性行为相关的抚摸行为等等。由于这一切发生在NREM阶段,患者醒后对这些事完全没有印象。据报道,在近年的性侵案件里,“睡眠性交症”正在成为嫌疑人为自己辩护越来越高发的一个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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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一天清晨,一场持续一整夜的派对过后,一名女生发现自己被一名仅有一面之缘的男子莱恩侵犯了。莱恩的医生出庭,极力证明莱恩是一名睡眠性交症患者,并且当庭提供详尽的病历资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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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恩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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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认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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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类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三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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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曾经发生了一起面馆割头案。一个姓胡的小伙子在面馆吃面,和老板发生争执,最后这个小伙子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面馆老板的头给剁了下来,扔在泔水桶里。在庭审过程中,鉴定机构为胡某出具了鉴定意见,胡某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胡某就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后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限制减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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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莱恩属于哪一类呢?莱恩认为自己罹患睡眠性交症,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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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恩这么做其实属于“借刀杀人”,只不过借的是自己这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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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不自由,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不自由的原因是自由的,利用精神疾病去犯罪,自由地利用自己的不自由。这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上述三类,他哪类都靠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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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后就认为莱恩有罪,理由是即使莱恩能够确诊睡眠性交症,但是头一天晚上他喝了不少酒,他喝酒是自愿的,酒精可以成为睡眠性交症发作的一个诱因。莱恩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实施了犯罪,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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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人从逻辑上反对原因自由行为这种理论。一个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在无能力状态的时候,居然又按照之前的预设去实施了犯罪,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如果他会按照之前的预设来实施犯罪,就证明他没有疯。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因为人类的逻辑推演,往往前提并不稳定。就像搭积木一样,你感觉你搭得很好,但是搭得越高,倒掉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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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正常状态下,利用自己的精神病去犯罪,那么当他陷入精神病状态的时候,从逻辑上说,他就不可能按照之前的预想再继续实施犯罪。这个推论并不一定符合科学,这个逻辑前提本身就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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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熟悉的一种逻辑推理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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