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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正常状态下,利用自己的精神病去犯罪,那么当他陷入精神病状态的时候,从逻辑上说,他就不可能按照之前的预想再继续实施犯罪。这个推论并不一定符合科学,这个逻辑前提本身就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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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熟悉的一种逻辑推理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种三段论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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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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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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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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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来,好像没有问题,结论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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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仔细琢磨琢磨,你会发现好像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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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这个前提一定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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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见到过所有的人吗?至少你没有见过你出生之前就不在的人,也没有见过你死亡之后出生的人,你也不可能见过你在世期间生活在世界上的所有人。那你凭什么得出所有的人都会死这个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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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承认,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我们无法推导出百分之百绝对合理的结论,很多事后法律的推理只是一种经验上的相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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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犯罪之后得了精神病,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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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中的宋江题写反诗之后,为了保命,戴宗建议宋江装疯。“只见宋江披散头发,倒在尿屎坑里滚,见了戴宗和做公的人来,便说道:‘你们是甚么鸟人?’……‘我是玉皇大帝的女婿。丈人教我领十万天兵来杀你江州人,阎罗大王做先锋,五道将军做合后。与我一颗金印,重八百余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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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只有在行为时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这自然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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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在杀人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最后被抓的时候疯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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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进行犯罪,在道义上就要对他施加惩罚。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一名精神病人,如果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选择能力,对他施加惩罚就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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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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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适用混合了许多原则,其中一条是报应主义,也就是我们说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越是严重的犯罪越要施加严重的惩罚。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威慑一般人以及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罪能力。惩罚一个人依然是要把他当作人来进行惩罚,也就是在他了解他行为的意义的情况下,再进行惩罚,让他幡然悔悟,意识到他所犯下的罪行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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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尊重犯罪人作为一个理性人的存在。不到黄河心不死,不见棺材不落泪。只有当人真正面临死刑的威胁,他才可能真正意识到自己以前犯下的罪行是多么严重,才会幡然悔悟。犯罪人把他人杀了,把他人当成了工具,自然要接受惩罚。但如果国家惩罚犯罪人也仅仅只是把他当成威吓他人的工具,那么也就陷入了犯罪人自己的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其实也无法起到遏制犯罪人本人的再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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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法对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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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onor Gallagher, Use of ‘sexsomnia’ defence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in Ireland, The Irish Times,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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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熊浩然:“武汉面馆砍头案一审宣判 杀人者获刑死缓”,封面新闻,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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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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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是2008年的姜岩案。女白领姜岩自杀之前,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婚姻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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