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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否则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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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高志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上诉案”,北京法院网,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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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9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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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刑事审判参考》[第1046号]蔡晓青侮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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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三、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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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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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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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当你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躺卧,不打开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吗?你会回答说不能。但你周围是否有歌声呢?其实是有的。只不过因为人类的耳朵所能听到声波的频率范围有限,如果不通过特殊的设备,你是听不到的,但我们没有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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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只有严格地、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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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无论多么严谨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义也一定是有缺陷的,那么面对法律制度的种种不确定性,法律是靠什么来让人们接受判决,从而受到约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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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就是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People v. Simp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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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桩血案,一男一女被杀,女的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男的是餐馆服务生高曼。鉴定结论显示死亡时间为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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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不愿透露他当天晚上10点到11点的行踪,加上他之前有对妮可家暴的记录,同时辛普森手上有伤口,警察便将辛普森作为唯一的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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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杀现场也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两只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车上也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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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案件也有许多重要的疑点:比如警察携带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所以辩方认为很有可能现场的血迹是警察造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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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重要的物证之一血手套也被质疑。辩方的律师让辛普森当着亿万观众在陪审团面前戴一下血手套,结果戴不上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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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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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就表示,警方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并发现了血手套。同时,当警察抽取辛普森的血液进行化验的时候,警察拿着血液样品没有立即化验,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凶案现场,并停留了3小时。不能排除有警察栽赃的嫌疑。所以,法官认为证据的收集方式存在问题,应当予以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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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垮公诉方的最后一根稻草是记载福尔曼警官的一盘录音带。因为辛普森案中所有重要的证据都是这名警官发现的,但这位警官曾有过种族歧视的言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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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程序争议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那就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就是在双方的对立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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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辛普森案,除了陪审团,因为被告是黑人,法院担心种族歧视的问题,还专门派了一个日本裔的法官来主持。所以,在程序正义中,不管流程怎么简化,都不能抽掉中立的裁判这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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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被告辛普森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实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为弱势群体的这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因此,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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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辛普森案,虽然有83%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在此案的指控中其实是有罪,但90%以上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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