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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罪刑法定的精神出发,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也应该采取从新原则。罪刑法定的精神在于限制权力,为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必要对公权力加以适当的限制。但凡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即使在发生时是“不违反实然的国家法律”,也应当受到制裁和惩罚,这可以看成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个例外。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旨在防止公权力踢皮球,本身是对权力的一种约束,允许这个条款溯及既往,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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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前的司法机关在从旧原则和从新原则之间采取的是一种折中式的变通。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时效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表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情形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时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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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复函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基本相似,也就是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1997年之后提出控告的时候仍然在追诉时效之内,可以适用1997年刑法有关推诿踢皮球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但如果提出控告的时候已经超出追诉时效,则不能适用这个规定。比如,张三1988年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诉时效为20年,现在被害人家属在2007年向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没有受理,由于2007年仍然在追诉时效的20年内,所以,这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可以一直追诉下去。但是如果被害人家属在2010年才提出首次控告,司法机关拒不受理,由于初次控告的时间点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那么就不能适用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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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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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类似张玉环案的悲剧就会不断重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往往比实体承载了更多的刑事正义。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曾说过:“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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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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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朋友认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我总觉得迟来的正义比永远等不到的正义要强。我们依然相信正义的存在,看见的不用相信,但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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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冤案的制造者会受到正义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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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张胜坡:“被羁押9778天后,张玉环无罪释放”,《新京报》(时事版)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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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该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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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陈小文:《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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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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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湖南永州,17岁女孩杨某和男同学胡某在商场逛街时,杨某感到路人雷某用手臂故意碰撞其胸部,怀疑对方故意猥亵。她查看监控后报警,在等民警时,涉事男子突然逃跑。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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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两个多月,胡某的父亲突然收到一纸拘留通知书称,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随后,“踹伤了对同行女孩伸出‘咸猪手’的男子,该被刑拘吗?”成了网上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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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发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后,案情走向出现了逆转: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踹人者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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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关于法治社会如何合理进行私力救济的经典案例,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能够厘清法律中一些耳熟能详却不一定真正理解的专业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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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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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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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据报道,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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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警方最初认定胡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并将其刑事拘留,是否就是合理的呢?显然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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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刑法理论中存在大量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等,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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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是道德生活赋予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机械的严刑峻法。比如行为人在他处发现自己被偷的摩托车,没有报警就骑了回来,表面上虽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本质上属于自救,是一种被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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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法医依然解剖被害人尸体,表面上虽然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但显然不构成犯罪,因为解剖尸体是法医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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