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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88 显然,第三种情况与前两者不同,婚姻的成立利用了对方缺陷,性行为的发生自然也利用了对方缺陷,因而对智力残疾的性自治权有一定的侵犯。但是,如果用刑罚手段对此加以制裁,反而会使被害人无人照料,对其更为不利。因此对于这类行为,虽然可以犯罪论处,但是对行为人也许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让法律效果不至偏离民众的常情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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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90 作为法律人,我们时常怀有一种偏见,认为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但这只是一种职业自欺。对于类似案件,法律能够提供的解决办法其实很少,这就是为什么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41]会说: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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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92 此刻,我坐在温暖的书房书写这篇文章,感觉自己对智力残疾人士充满着同情与怜悯。但是,抽象的关爱与具体的帮扶之间的距离也许比从天到地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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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94 有一位我非常敬仰的学术榜样,曾经在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但他后来放弃了教职,投身于对智障人士的照顾,这种从抽象到具体的关爱也许才是类似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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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96 无论如何,愿此案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身体力行,真正关心身边的智力残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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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698 [39]薛莎莎:“男子回应‘娶智障女孩’:对方父母没要彩礼,让我对她好就行”,澎湃新闻,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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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00 [40]Jennifer Temkin, Rape And The Legal Proc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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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02 [41]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Ritter von Liszt,1851.3.2-1919.6.21),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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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07 法治的细节 [:1702746414]
1702747708 法治的细节 韩国N号房事件的N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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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10 2020年3月,韩国N号房事件被曝光,震惊了全球忙于抗疫的人们。“N号房”聊天室起源于2018年12月,创建者godgod以“1号房”“2号房”的方式命名和运营约8个房间,因此被统称“N号房”,每个聊天室有3—4名受害者。[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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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12 2019年2月,watchman接手并扩张了聊天室。9月,用户“博士”加入了聊天室的运营,创办了“博士房”聊天室。“博士”通过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高薪兼职广告吸引年轻女性,骗取受害者的裸照或不雅视频,同时在另一个聊天群里直播自己聊天过程并录制视频提供下载。如果受害女性试图逃脱,“博士”就以不雅视频、裸照和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威胁,迫使其继续拍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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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14 依据内容尺度,“博士”将付费聊天室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收取20万—25万韩元、70万韩元、150万韩元的虚拟货币作为会员费。“博士”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发布在聊天室中,甚至进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于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对性侵行为进行录影上传乃至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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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16 在N号房事件中,已知受害者多达74人,其中有16名未成年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年仅1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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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18 2020年11月26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N号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博士”有期徒刑40年,并将“N号房”犯罪团伙定性为犯罪集团。另有其余数名共犯获刑5—15年不等。2021年4月8日,创建人godgod一审被判34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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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20 N号房案件非常令人震惊,一审判决后,也有朋友问我,如果这种案件发生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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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22 我想这至少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组织者,二是围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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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24 组织者涉及性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两类犯罪。依据我国刑法,性犯罪主要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和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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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26 N号房案件中,组织者胁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那直接可以构成强奸罪,而且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大概有26万人观看了这些恶性的直播视频。问题在于,网络空间能否解释为公共场所,从而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幼女的条款?如果可以,那就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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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28 2013年最高司法机关曾经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因此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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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30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却导致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极度扩张,因此有学者认为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是错误的,是一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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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32 然而,问题可能并非“网络空间”能否解释为“公共场所”,而是因为寻衅滋事罪这种模糊性罪名本身就极具扩张性。这也是为什么笔者一直认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分解为若干明确性罪名,否则它的超级扩张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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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34 这也是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4],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以一个明确的罪名取而代之,这其实是以立法的形式宣告了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已经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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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736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之所以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这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行为不法角度,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表明了行为人胆大妄为,是对法秩序的公然挑战;二是从结果不法角度,这种行为会带给被害人极度的耻辱和伤害。显然,在网络空间强奸妇女的也兼具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因此应当属于该加重情节。在N号房事件中,有人在直播性侵时点赞打赏,这是一种精神性的鼓励,对于性侵行为有促进作用,自然可以理解为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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