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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69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乱伦罪,似嫌惩罚不足。随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这种现象基本得到缓解,如果乱伦行为属于对信任地位的滥用,完全可以此罪论处。但是露阴、公然发生性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为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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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71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该罪的设立符合法益保护原理,但是聚众淫乱罪却有惩罚过度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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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73 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缺乏“公开性”的这一必要的空间约束,这不符合法益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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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75 道德风俗如果不能转化为实质的法益是不能由刑法保护的。没有暴露于公众视野下的聚众淫乱(如换妻),就如通奸行为一样,没有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度,很难对其有实质侵犯。事实上,有些从事“换妻”行为之人,其目的就是为了挽救感情日益淡漠的婚姻,并不存在挑战婚姻制度之意,在某种意义上,它比通奸行为的危害性要低。更为重要的是,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用刑法来强迫人们接受没有爱情的婚姻,这不仅与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离婚”原则相悖,也是对婚姻制度本身的亵渎。维系对配偶的忠诚义务,主要靠个体的道德自律,如果仅是因为联想到社会上存在“换妻”行为,就有可能动摇婚姻,这种婚姻也太过脆弱。至于公众对性的感情,这种表述太过模糊。何谓公众?如果它只是社会多数人的代称,那么公众对性的感情就是性风俗的另外一种表述,在多数人看来,通奸、同性恋都会伤害性的感情,那岂非都要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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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77 在笔者看来,聚众淫乱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对他人的视觉和听觉强制,强迫“不想看、不想听的人”的自由,同时也腐蚀了未成年人。因此,只有这种行为公开发生才可能侵犯法益。所谓“公开”,应该理解为行为人意欲使一般人听到或看到其聚众淫乱行为。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寻觅“换妻同道”,这只是一种思想流露,并未将性行为暴露于公众视野,不可能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如果因为社会中有人表露了“换妻”意图,就会动摇“婚姻制度”“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那么这种婚姻制度、性的感情也太过脆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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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79 性刑法从对风俗保护走向法益保护,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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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81 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私人行为,公共权力尤其是刑法的介入应该格外慎重。当权力假借道德名义渐次撩开私生活的帷帐,公民的自由迟早有一天会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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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83 (原载《暨南学报》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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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85 [47]薛智仁:《强制性交罪修正之研究》,(台湾地区)《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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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87 [48][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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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89 [49]通奸(有夫奸)之刑重于无夫奸。《唐律·杂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元典章》也规定:“强奸有夫妇人,处死;无夫,‘杖’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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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91 [5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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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93 [51]法国1810年《刑法典》就把强奸等性侵犯罪规定在“妨害风化罪”中;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也是在“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中规定了性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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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95 [52][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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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97 [53]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Model Penal Code and Commentaries (Part II Definition of Specific Crimes §§220.1 to 230.5[M],Philadelphia:PA,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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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899 [54]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Model Penal Code and Commentaries (Part II Definition of Specific Crimes §§220.1 to 230.5)[M],Philadelphia:PA,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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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01 [55]这类行为其实是一种通奸行为,它对家庭的稳定并未造成实质性侵犯,对于此类行为之所以不宜犯罪化,具体参见上文有关通奸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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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03 [56]当然,如果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发生乱伦行为是应该受到刑法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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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05 [57]还有两起案件发生在被告人和其岳母以及被告人和其姨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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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07 [58]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The Model Penal Code and Commentaries (Part II Definition of Specific Crimes §§220.1 to 230.5)[M],Philadelphia:PA,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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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09 [59]该法规定的一般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即明知对方不满16周岁,而与之发生性行为,一律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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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14 法治的细节 [:1702746417]
1702747915 法治的细节 当我们谈论恶劣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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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7917 2019年7月,某上市公司王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报道引发了全民关注。女童验伤发现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涉案人员王董事长57岁,是富甲一方的企业家,还曾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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