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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42 这个案件震惊了世界,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处都认为女方说“不”,只是一种象征性反抗,女方说“不”,只是半推半就。但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样一种偏见是否合理呢?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说了“不”,你为什么不能尊重她语言的表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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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44 所以法律慢慢地开始革新,人们开始认为,即便一个男性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说“不”就意味着“不”,“No Mean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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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46 这种观点在1991年的拳王泰森强奸华盛顿案中得到体现。有一次,泰森给选美比赛当评委,最后评出的选美小姐是18岁的德斯雷·华盛顿。选美比赛结束之后,泰森就邀请华盛顿共进晚餐,双方吃了一顿豪华大餐,然后在泰森的豪车上兜风,在车里泰森跟华盛顿有过亲吻行为。凌晨,到了泰森下榻的酒店,泰森邀请华盛顿到房间坐会。华盛顿同意了,双方坐一起看了很久的电视。过一会儿,华盛顿去洗手间,出来的时候泰森脱光了衣服,强行和华盛顿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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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48 自始至终泰森并没有强烈的身体暴力,女方也没有明显的身体反抗。但是证词显示女方有语言上的拒绝,泰森无视华盛顿的哀求,和华盛顿发生了性行为。事发之后女方立即到医院去做检查,并在三天之内向警察报案,控诉泰森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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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50 泰森申辩道,华盛顿和他吃饭,坐他的车,和他亲吻,凌晨还进房间一起看电视,这不就是同意吗?但最后法官认为,女方已经明显在语言上说了“不”,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女性的语言应该受到尊重,因为她是一个理性的人,当她说了“不”,你的行为就过界了,你就应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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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52 即便你真诚地认为说“不”意味着“是”,这也只是一种偏见。语言或哭泣这些消极反抗,应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反抗,这是不等于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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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54 肯定性同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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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56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更为新颖的标准,叫“肯定性同意标准”。如果说“不等于不标准”是“No Means No”,那“肯定性同意标准”就是“Yes Means Yes”,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而沉默则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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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58 “肯定性同意标准”比“不等于不标准”的打击面要更宽一些。我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件,有一个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学习压力很大,一男一女就谈恋爱了,用恋爱来对抗枯燥的学习。谈了一个月之后,女生发现不能再谈下去了,再谈下去肯定考不过,所以决定分手。双方跟平常一样约会、吃饭、看电影。结束时,女生对男生说:“我们分手吧,好好学习考完试,有缘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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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60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没睡,第二天天还没有亮,就开车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来,一把拽到车里,然后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那时候是夏天,男生只穿了一条短裤,他把裤头一扯,然后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来了。女生一个耳光打过去,骂他臭流氓。男生被打醒了,给女生跪下,说对不起,不停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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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62 问题是,男生构成犯罪吗?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在区分“犯罪中止”和“求欢未成”两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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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64 如果我们采取肯定性同意标准,只有女方说“是”才表达同意,而沉默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那么在这个案件里,男方的性质就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在犯罪的过程中自愿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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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66 虽然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在档案上他依然要被记载是犯罪分子,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可能再从事很多职业。男生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就没有必要再参加职业考试了。事实上,女生最后也没参加考试,她当时只是想吓吓他,也不想让他真去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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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68 假如我们采取不等于不标准,只有女方说了“不”才表达她的不同意,在没有说“不”之前,只是一种人类的交往活动,那么这个案件就是求欢未成,可能属于交往不当的行为,但是没有上升到犯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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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70 所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准,是不是有一点打击过度呢?张三和李四谈恋爱,然后张三趁李四不注意“啪”亲了一口,按照肯定性同意标准就属于强制猥亵,女方都没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你居然亲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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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72 肯定性同意标准当然有合理的成分,但它更多地指向一种道德上的自律。从道德的角度来说,你想要亲吻对方是要征求对方同意的,甚至你牵手都要问过对方。但是,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我们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准。但在迷奸案件中,当女方喝多了,人事不省,她根本不可能说“不”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采取肯定性同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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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74 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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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76 人类事务真是太复杂了,我们很难用一个标准解决所有问题,很多时候是多个标准纠缠在一起。我认为我们可以把“不等于不标准”和“肯定性同意标准”合二为一,我把它称之为“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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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78 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女方不同意时,主要依据反抗,判断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而这里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实我觉得也就是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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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80 总之,在理解不同意问题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开启男性视野。因为强奸罪绝大多数的被害人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从女性的角度去思考什么叫做“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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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85 性同意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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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87 性同意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同意年龄。“同意”跟理性能力是有关的,如果你根本没有理性的能力,你也谈不上同意。这就是为什么和小朋友或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肯定是构成强奸的,因为他没有同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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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89 在关于性同意年龄的问题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哲学立场:一种是自由主义,一种是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认为应该降低同意年龄,甚至没有必要设同意年龄,因为设定同意年龄其实就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没有人敢和她发生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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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091 与此相对的立场是家长主义。家长主义认为很多时候法律要像家长一样,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了你好,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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