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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61 因此,我个人的读书体会,是尽力寻找共相和殊相的结合,这是我一生的追求。我们用读书向先贤致敬,因为他们是我们追求智慧之路的前辈。只有谦卑,才能让我们真正认识前辈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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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63 通过书籍,我们站在前辈的肩膀上,也许能看得更高。但是请注意,你即便站得再高,你离天依然无限遥远,我们对于智慧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唯有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有限才能不断地追逐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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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65 我们需要拥有对普遍性的追求,因为唯有伟大的普遍才能抵御人世的无常,才能对抗每天的庸碌和琐碎,但是我们要尊重多元,共相和殊相能够在苏格拉底否定性的智慧中得到结合。这种否定的智慧让我们即便探究了真理的浩瀚,也不会独断和傲慢。我们越多地认识真理,只会让自己越多地谦卑,越多地尊重,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与光同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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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67 我们无知,所以我们读书,我们读书,所以越承认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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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69 [77]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1709.9.18-1784.12.13),英国文评家、诗人、散文家、传记家。1755年4月15日,编撰出版英文字典《约翰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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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71 [78]出自北宋苏轼《临江仙·夜归临皋》,原词最后两句为“小舟从此逝,江海寄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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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73 [79][英]约翰·多恩:《丧钟为谁而鸣》,林和生译,新星出版社,2009年,导言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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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75 [80][英]威廉·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第六卷《麦克白》,朱生豪译,译林出版社,1998年,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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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80 法治的细节 [:1702746424]
1702748481 法治的细节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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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83 法国大革命之后,民主社会的三大信条“自由、平等、博爱”呱呱落地。每当我听到这些大词,心中就会涌出一些莫名的情感。当你不问我什么是“自由、平等与博爱”,我似乎知道它们的意思,但是如果你追问我这三个大词的含义,我却并不清楚它们准确之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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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85 当罗伯斯庇尔[81]在1790年首次提出这个三位一体的口号,鼓动起法国革命的狂热激情,并在雅各宾派统治时期达到高峰,随后历次重要的以民主名义发动的革命都响彻着这三个充满魔力的大词。一旦祭出这三词魔咒,似乎就拥有了天然正义的力量。以至于它们的反对者都被披上“落后、反动”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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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87 英国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就是一本系统地批驳这三大信条的名著。斯蒂芬以英国古老自由制度的捍卫者自居。他认为,这三大信条更多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它们的内涵模糊不清,很多关于自由、平等与博爱的观点是错误的,而且严重损害了英国传统的自由制度,因此必须予以批驳。在斯蒂芬看来,约翰·穆勒的三本著作(《论自由》《论妇女的屈从地位》《功利主义》)对这三大信条给予了充分有利的阐述,但是穆勒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会极大地动摇英国古老的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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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89 斯蒂芬曾经深受穆勒的影响,对穆勒早期的作品佩服有加。当1859年穆勒《论自由》一书面市,斯蒂芬亦是十分欣赏,但随着斯蒂芬法律职业生涯的开展,他慢慢地扬弃了穆勒的学说。斯蒂芬认为,后来的穆勒已经偏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因此,《自由·平等·博爱》中所叙述的观点是与对穆勒的批评交织在一起的,当然,与其说斯蒂芬是对穆勒学说的攻击,不如说是一种重要的修正。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这种理解正是本书最重要的特点,值得我们予以充分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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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91 斯蒂芬曾就读于剑桥三一学院,师从《古代法》的作者,大名鼎鼎的梅因爵士,后从事律师职业,随后赴印度,步梅因后尘,出任总督议事会的法律专员,最后担任女王法院的法官。在法律职业之外,斯蒂芬还喜欢书写评论短文,该书最初就是以连载的形式刊登于报刊。斯蒂芬有大量的法律著述,其中最出色的莫过三卷本的《刑法史》。但是斯蒂芬对思想界最大的贡献并非其法律作品,而是这本政治评论文集《自由·平等·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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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93 与穆勒不同,斯蒂芬并非一位单纯的学者,而是有着丰富的司法经验,因此本书充满着许多有趣的法律和生活事例。与穆勒的作品相比,本书在逻辑上也许并不严谨,但其生动性却远甚一筹。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是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我们宁愿自己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的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的法律命题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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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95 今天,在中国刑法学界,亦有许多宏大的逻辑命题,人造的超级词汇,营造了一种人为的学说对立,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站队、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比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文斗。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对民主社会三个大词的批驳,也许可以让我们警惕模糊性的词汇所带来的狂热,走出理性的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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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97 一、秩序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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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499 自由,是一个极其含糊的词语,“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82],它似乎包含了可以想象的任何事情,难怪卢森堡夫人不禁感喟: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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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501 穆勒的伟大之处在于,他从消极方面给予公民自由清晰的描述:“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物,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来说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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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503 然而,在斯蒂芬看来,穆勒的自我防卫自由观太过简单化了,这种过于简化的理论根本不符合生活实际。在人类的经验生活中,有许多不符合穆勒自由观的强制是合理的,它们不仅不是对自由的妨碍,反而保障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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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505 (一)简单自由原则可能物极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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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507 斯蒂芬认为,人类生活非常复杂,根本不存在穆勒那种简单而准确的答案。[84]简单自由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宣示,穆勒自己也只是阐释了这种教义,从未试图从整体上去证明它。(P6-7)因为这根本就是无法证明的,它与许多生活经验和常识都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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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48509 穆勒区分涉他和涉己行为,认为只要与他人无涉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任何干涉。然而,这两种行为根本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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