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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11 本书庋集徐道隣先生的法政类著作2部和论文、评论25篇,以《徐道隣法政文集》之名刊行。其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为专著,收入先生的《中国法制史论略》和《唐律通论》二书,下卷为论文和评论,选择先生去世后王靖献(杨牧)博士编辑的《中国法制史论集》中的代表性文章为基础,另增补散见于其他刊物的重要文章而成。本书后附有《徐道隣先生著述目录》,乃在张吴燕美女士所辑目录(收入《中国法制史论集》)基础上校核、增订而成。遗憾的是因为时间和译者等因素,徐先生的博士论文等外文著述此次没有收入,期待以后有机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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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13 本书的编辑,得到徐道隣先生的女公子徐小虎教授的慷慨授权和温言勉励,刘猛博士共同编辑校雠,劳心劳力,刘俊宇、张一民、黄茜、谢晶、章晶、张晓泽等诸位学友或复印珍贵资料,或提供联络资讯,责任编辑方洁女士一如既往支持,谨此深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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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15 谨以本书纪念徐道隣这位“寂寞一生,从未得意”的杰出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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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17 陈新宇2016年10月8日于清华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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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19 [1]陈新民:《惊鸿一瞥的宪法学彗星——谈徐道隣的宪法学理论》,收入《公法学札记》,21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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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21 [2]徐道隣:《二十年后的申冤》,收入徐道隣编述、徐樱增补:《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379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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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26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892]
1702750027 徐道隣法政文集 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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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29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893]
1702750030 中国法制史论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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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32 序叙言一、春秋及战国二、汉三、魏晋及南朝四、北朝及隋五、唐六、五代七、宋八、辽金元九、明十、清十一、历代律令名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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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36 如果照事实的说明,写中国法制史,似乎确实是一件难事。二三十年来,出版问世的,一起不过五六本,而多半不合需要。它们一般的缺点,是略其所应详,而详其所可略。二三十万字,八九十万字的书,对于两汉的春秋折狱,魏晋间的肉刑之议,宋神宗时王安石、司马光等关于自首的论战,有的只是略略提起,有的简直连提起过都没有;但是它们却讨论到汉朝有没有“格”,元朝有没有“例”,和春秋时代有没有“律师”和“证人”的制度。它们详于田粮货币,而把官制官规忽略了。尤其是它们都缺乏系统性的整理和讨论,而大多只是一朝代一朝代,一件事一件事的平铺直叙,没有提纲挈领,没有指出重心。初学者读过之后,但觉万花扰眼,而没有得到一个成形体的印象。而且错误也非常之多:一生反对肉刑的孔融,和父子两代主张肉刑的陈群,硬被派成了同志;苏子由有句诗:“读书万卷不读律”,因而竟有人说东坡“对于此道全是外行”(实则东坡对于法律甚是内行),却忘记了子由下面还有一句,是“致君尧舜终无术”!有人把Machiavelli写作Michiavelli,因而译为“米奇维里”的;北魏常景议律,是在正始元年(504),有人把它提前到太和十九年(495);太和五年(481),高闾所修的律,被人写在正平元年(451)高允的账上;明朝的六赃和唐朝的六赃,中间大有分别,而谈者竟忽略过去;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的“申明刑统”,和太祖建隆四年(963)的“重定刑统”,明明是两部书,而被人当作了一部。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写中国法制史,真如是其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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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38 我自知学识浅陋,又兼目前在台湾不易找参考书,哪里敢妄谈著作。只因为这一门学问之重要,和这一门书籍之缺乏,又经不起朋友的鼓励,乃大胆写成此一小书。不知能使读者对于我们过去的法制源流,遂稍知其大略否?对于如何鉴往以知来,也稍微多得一些理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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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40 我这本小书里的叙述和论断,有许多地方,和别的书不同。我没有一一的举出来加以解说。因为对于研究法制史的,他们略翻原始材料,是非马上自明,无须我在此叨叨。对于不是研究法制史的,在一些琐碎的小问题上,打考据官司,在他们面前啰嗦,我认为不须要也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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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42 书中一定不少粗心和误解的地方,希望读者多多指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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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44 1953年4月2日 徐道隣识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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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46 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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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48 中国的法律制度,可分两个时期。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室命沈家本伍廷芳等,参照外国法律,改定律例,是中国法律欧化的一个新时期的开始。在这个时期以前,是中国固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很悠长时期。我们现在要叙述的,就是这个时期里的中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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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50 这个法律制度,若是从周秦说起,到了清末,前后不下两三千年。时间虽长,但是它有非常健全的发展,很灵活的适应了和控制了这个时期的社会。最可注意的,它和很多的其他文化系统不同,它始终维持了非常高度的纯一性(Homogeneity),它所受的异族文化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所以在中国许多文化产物中,都有名种时期或朝代的特色,而中国的法律系统,是始终维持其一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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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52 我在这里叙述制度时,同时检讨其在思想上的依据,有时谈到思想,则先考究其在制度上的影响,不然,或为空虚之谈,或属偶然之事,治史学者所不取也。至于叙述的体裁,在各朝代中,择取其最重要及最具代表性之事实述之,如讲律书内容则取唐,讲辩狱则取宋,讲官制官规则取清,这样采取重点(Schwerpunkt)的方法,在写法制史,还是尝试。是否适当,仍待读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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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54 一、春秋(770B.C.—404 B.C.)及战国(403B.C.—221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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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56 (一)古史材料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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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058 凡是一个民族,经由原始社会,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国家,必定有它的一套法律制度在发生作用。因之所有民族的原始法律,都有它们的共同和类似之点。关于原始法律的研究,是社会学、民族学、法律哲学的,而不是法律学的课题。有些治中国法制史的,每每喜欢从“法”字、“律”字的研究开始,而去在《易经》、《说文》等书上去下功夫。这是以不适当的工具,从事于不必要的工作,做起来很勉强,结果并无价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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