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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家理论,有许多与儒家相同。法家特别注重法律,所以对于法律的讨论也比较多。有些学者,曾经举出好几点,认为是他们的特殊见解。实则儒家们的法律见解,有许多和他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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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宜公布。韩非子:“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商君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遇民”。[10]然而这就是孟子所强调的“明其政刑”的“明”(《公孙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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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重综合名实。韩非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11]然而“正名”之重要,正是孔子所最强调的一点,而曾经明白地指出“名不正则……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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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宜客观。韩非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管子:“为人君者,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12]可是孟子也说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和“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离娄》)。也都是说明了法律之不宜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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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宜进化。韩非子:“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商君:“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13]然而孔子号称圣之“时”者:“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卫灵公》),正说明他不是死守一个时代的成规。所以有时候他固然违众从礼,有时候他却肯舍礼从众(《子罕》),儒家并不是不讲进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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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人说到法家认为任法可以无为而治,如管子所说“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14];和法家认为法律有最高效率,如李斯所说“罪轻督深……民不敢犯”[15]。但这都是他们形容法律作用的夸大,而不是他们对于法律内容的主张,我们无须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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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家对于法律的理论,有一点十分值得我们的注意,即法律的平等性是也。如韩非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商君:“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策,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管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16]这是法家和儒家讲法律最不相同的地方。从法律思想的进化观之,不能不说是比儒家法律观念高明的一点。此外他们还说明法律应当一致:韩非子,“法莫如一而故”;应当安定:韩非子,“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应当有高度的强制性:商君,“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管子,“宪法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17]也都比儒家们说的更为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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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家和儒家的分野,在礼和法的关系。我们详读法家各书,可以看出来,他们和儒家的真正分别,完全在他们对于“礼”和“法”二者的看法。原来法家之不是不注重礼,和儒家之不是不注重法,正是一样。管子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牧民》),商君说:“贤者更礼”(《史记商君传》)。这是法家之说到“礼”。孔子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又说:“君子怀德,小人怀刑”(《里仁》);又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子张》)。孟子说:“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国之所存者幸也”(《离娄》);又说:“入则无法家拂士,国恒亡”(《告子》)。可见儒家更是常常谈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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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把礼和法二者并列起来,而比较其对于国家的作用,则儒法两家的见解,大相径庭。儒家认为治国之道,应当以礼教为主,而以法律为辅,而法律的任务,只是来辅助礼教的。所以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离娄》);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尽心》)。就是这个道理。唐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名例疏》);说得更为清楚。而法家则和此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要治国,最好莫过于用法律,用德礼是无用的。所以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明法》),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大道上》);韩非子说:“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他甚至于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也”(《解老》),其持论的极端到何等程度!至于谈到法律的实质,则两家的理论,相去更为辽远。儒家认为法之所以为法,就是因为它是德礼之辅。就是说:凡是法之所禁,一定是礼之所不容,凡是礼之所许,也一定是法之所不禁。所以大戴礼说:“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以然之后”(《礼察》)。后来汉人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宋人说:“刑为礼之表”(唐律释文序),这都是以礼教说明法律的论调。而法家的理论,则认为法律本身即有其独立的,内在的价值(Intrinsic value),而不须要从别的价值方面来取得其存在的理由。他们说,“法”就是法,根本不须要问什么礼不礼。所以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难三》);管子说:“生法者君,守法者臣”(《任法》),说得何等简捷了当。而慎子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群书治要》),更是一种最彻底的形式论(Formalistic Law Theory),和现在最摩登的形式论者的口吻,简直没有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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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家后来“中断”的原因。战国法家的成就,到了商鞅、李斯,先后相秦,吞噬诸侯,囊括四海,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阶段。但秦虽强盛,不数十年而亡,商李二人,亦皆不得善终。汉兴之后,认为秦室之亡,亡于用法之弊,所以到了武帝,极力表彰六经,而罢黜百家,民间因之不敢也不再有人喜欢去学法家的理论。此其一。秦汉以后,中国长时间的成了统一的局面,再没有许多争强夺霸的诸侯。读书人虽不无战国法家的雄心,但是再没有游说诸侯的机会,因之也不敢再作法家的论调,所以也没有这一类型的著作。此其二。汉室推重儒家,固然因为儒家的理论,一部分颇合帝室的胃口。但是儒家的伦理和哲学,也实在是适合于匮乏经济下的中国农业社会[18],所以能十分深入人心。而儒教的法律观和法家的形式法律论是不能相容的。儒教得势,法家自然不能抬头。此其三。法家的法律理论,因为把法看得高出一切(Supremacy of Law),所以必然要走上形式主义的途径。而形式主义的法律论,是一个没有血肉的骨头架子,本身也说不过儒家的礼教法律论。此其四。虽然如此,但是法家的政治理论,毕竟有它的一部分真理存在,所以法家的精神,也一直继续不断的在影响着后世。我们举几个最显著的人物来说,三国的曹操、诸葛亮,宋朝的王安石,明朝的张居正,这全都是百分之百的法家。不过因为传统风气的关系,法家的名称不太好听,所以他们都不肯自称为法家罢了。但是我们却不可因此而忽略了这一个重要的事实。此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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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206 B.C.—220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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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朝律令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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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19]所造《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据说是“集诸国刑典”而成的。[20]后来商鞅传之相秦(359B.C.)改“法”为“律”,是为秦律。[21]到了汉朝,萧何为相(201B.C.),捃摭秦法,加上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是为“九章之律”。[22]及至到了武帝时代(140B.C.—87B.C.),更非常迅速的发展。九章之外,又添了叔孙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一起共六十篇,这是整个汉律的轮廓。[23]于是纲禁周密,法令繁琐。《汉书·刑法志》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24]后来元帝(48B.C.),成帝(28B.C.),一再下诏删减律令,可是当时的官吏,没有材具,不能因时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只举数事,敷衍应命而已。[25]到了后汉,二百年间,据《魏书·刑罚志》说,律章亦无大增减。和帝永元六年中(94A.D.),廷尉陈宠一度建议平定律令,要把当时的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减削到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以符吕刑中“五刑之属三千”之数。[26]可惜未及施行,而陈宠以他事获罪。后来就再没有人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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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之春秋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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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令,虽然发达,但同时以经义断狱,尤其以春秋决狱的风气,非常盛行。这里我想有下列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的太快,大家对于它们的认识,不够深刻和普遍,因之对于条文的引用和解释,都不熟练。二、汉室崇尚儒家的经术,而依儒家的见解,经书的权威(Prestige),根本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的学者本来众多。秦始皇焚书坑儒,只能使他们暂时敛迹,而民间习儒的,仍然不少。自然他们对于经义有所独长。至于春秋之特别见重,更属显然。孟子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儒家不但认为春秋是孔门最高的学问,也认为是治国平天下最实用的工具。而春秋的三传,在汉朝最初发达的是公羊,而公羊最是喜欢从文字中探求微言大义,而认定每项记载皆包涵有褒贬赏罚的。再加上传公羊的董仲舒在汉朝的特别崇高的地位,和他对于政治和学术的深远的影响。我有时候想,汉朝之崇尚经术,是因为崇尚春秋,而汉朝之崇尚春秋,是因为董仲舒之以公羊折狱。即使不是如此,董仲舒春秋折狱之大有助于经学在汉朝之发展,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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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载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后来或称“春秋断狱”、“春秋决事”、“春秋决狱”、“春秋决事比”。《汉书·应劭传》说,“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此书至宋时已经失传。现在把古书所记载的,摘录三则,以示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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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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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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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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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例子。还有文帝时,淮南王安造反(174 B.C.),胶西王端引据春秋:“臣毋将将而诛”,说安应当伏法,安遂废死。景帝时,太后想立景帝之弟梁王为太子(153 B.C.),袁盎等说春秋以宋宣公死不立子为非,说服了太后,乃送梁王之国。昭帝时(82 B.C.),有人自称是武帝之子戾太子,朝野哄然,隽不疑谓春秋以卫辄之不纳蒯聩为是,立送诏狱。这三件案子,我认为对于春秋和经术在汉朝的地位,曾经发生了有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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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在他的汉律考中有春秋决狱考一卷,考证出的事实,有六十余条。研究汉律的,对之不能不特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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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汉世法学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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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律令繁琐,固不免为后人诟病,可是两汉时法律学的发达,我们却不能不为之大书特书。原来汉朝的风气,治律有家,都是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述,往往都是好几百人。[27]举其最著者为例,西汉时有南阳的杜周、杜延年父子,延年所传的,人称为小杜律,传流后世。有东海的于公于定国父子,当时人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无冤”。有泰山的郑弘、郑昌兄弟,皆以通法律名于时;东汉时有颍川的郭弘、郭躬、郭晊、郭镇、郭祯、郭禧、郭旻,家世习法,一家中为廷尉者七人。有沛国的陈咸、陈宠、陈忠,有河南的吴雄、吴诉、吴恭,都是三代明法,而吴家且三代皆为廷尉。颍川钟皓,世善法律,教授门生千有余人,皓之曾孙钟繇,繇之子钟会,父子继业,闻名于时。[28]程树德汉律考,搜辑两汉的法律家,凡得七十五人。[29]汉代法学之盛,可以概见。而研究法学者既多,理论上自然不免就有了多少宗派。所以后来讲汉律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二千六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到了魏明帝时(227?),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30]这和罗马时代提欧斗修第二及瓦楞廷第三东西两帝(Theodosius Ⅱ Valentin Ⅲ)在纪元四二六年公布的解释法(Law of Citations):一切古法的解释,各家学说有不同者,一律以五大家为准,五大家有不同者,一律以帕皮尼央(Papinianus 212)为准,正是若合符节,不过只是早了二百年罢了。我们再看何休注公羊,郑康成注周礼,都曾经引用汉律来解经,而许慎注说文,并且引汉律来解字。当时学者喜欢谈法律的风气,也是颇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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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学,有这样的发达,所以汉律的权威(Prestige),异常之高,而使汉律支配了整个中国法系的传统。在《中国法制史》上,两个有重要贡献的朝代,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在修改前一代的法典,另一方面,则无不是在直接采摹汉律——晋与北魏,皆是如此。汉律对于我们法律的影响,一直到今天,我们若仔细推求,也还可以找出若干痕迹。[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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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的文字,在六朝末年,尚有人引用过。到了唐代,即已完全佚失。[32]宋末的王应麟(1223—1296),作过《汉制考》,这是后人考证汉律之始。可惜继起无人,一直到了清末,研究汉律的学者,才比较多起来。沈家本的汉律摭遗二十二卷(寄簃丛书),程树德的汉律考八卷(《九朝律考》),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著作。中国旧法律的刑名法度,现在有许多项目还可以很有把握的追溯到汉朝,都倚仗他们二人的功劳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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