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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00 《汉书·艺文志》载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后来或称“春秋断狱”、“春秋决事”、“春秋决狱”、“春秋决事比”。《汉书·应劭传》说,“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此书至宋时已经失传。现在把古书所记载的,摘录三则,以示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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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02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通典》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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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04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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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06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御览》六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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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08 以上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例子。还有文帝时,淮南王安造反(174 B.C.),胶西王端引据春秋:“臣毋将将而诛”,说安应当伏法,安遂废死。景帝时,太后想立景帝之弟梁王为太子(153 B.C.),袁盎等说春秋以宋宣公死不立子为非,说服了太后,乃送梁王之国。昭帝时(82 B.C.),有人自称是武帝之子戾太子,朝野哄然,隽不疑谓春秋以卫辄之不纳蒯聩为是,立送诏狱。这三件案子,我认为对于春秋和经术在汉朝的地位,曾经发生了有决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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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10 程树德在他的汉律考中有春秋决狱考一卷,考证出的事实,有六十余条。研究汉律的,对之不能不特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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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12 (三)汉世法学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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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14 汉朝的律令繁琐,固不免为后人诟病,可是两汉时法律学的发达,我们却不能不为之大书特书。原来汉朝的风气,治律有家,都是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述,往往都是好几百人。[27]举其最著者为例,西汉时有南阳的杜周、杜延年父子,延年所传的,人称为小杜律,传流后世。有东海的于公于定国父子,当时人称“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无冤”。有泰山的郑弘、郑昌兄弟,皆以通法律名于时;东汉时有颍川的郭弘、郭躬、郭晊、郭镇、郭祯、郭禧、郭旻,家世习法,一家中为廷尉者七人。有沛国的陈咸、陈宠、陈忠,有河南的吴雄、吴诉、吴恭,都是三代明法,而吴家且三代皆为廷尉。颍川钟皓,世善法律,教授门生千有余人,皓之曾孙钟繇,繇之子钟会,父子继业,闻名于时。[28]程树德汉律考,搜辑两汉的法律家,凡得七十五人。[29]汉代法学之盛,可以概见。而研究法学者既多,理论上自然不免就有了多少宗派。所以后来讲汉律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二千六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到了魏明帝时(227?),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30]这和罗马时代提欧斗修第二及瓦楞廷第三东西两帝(Theodosius Ⅱ Valentin Ⅲ)在纪元四二六年公布的解释法(Law of Citations):一切古法的解释,各家学说有不同者,一律以五大家为准,五大家有不同者,一律以帕皮尼央(Papinianus 212)为准,正是若合符节,不过只是早了二百年罢了。我们再看何休注公羊,郑康成注周礼,都曾经引用汉律来解经,而许慎注说文,并且引汉律来解字。当时学者喜欢谈法律的风气,也是颇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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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16 汉代的法律学,有这样的发达,所以汉律的权威(Prestige),异常之高,而使汉律支配了整个中国法系的传统。在《中国法制史》上,两个有重要贡献的朝代,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在修改前一代的法典,另一方面,则无不是在直接采摹汉律——晋与北魏,皆是如此。汉律对于我们法律的影响,一直到今天,我们若仔细推求,也还可以找出若干痕迹。[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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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18 汉律的文字,在六朝末年,尚有人引用过。到了唐代,即已完全佚失。[32]宋末的王应麟(1223—1296),作过《汉制考》,这是后人考证汉律之始。可惜继起无人,一直到了清末,研究汉律的学者,才比较多起来。沈家本的汉律摭遗二十二卷(寄簃丛书),程树德的汉律考八卷(《九朝律考》),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著作。中国旧法律的刑名法度,现在有许多项目还可以很有把握的追溯到汉朝,都倚仗他们二人的功劳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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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20 三、魏晋及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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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22 (一)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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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24 1. 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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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26 曹魏称帝,最初还是承用汉律,所以明帝有“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之诏(227?)。但他即位不久,即下诏改定刑制,令陈群、刘劭等采汉律,为魏律十八篇。可是这十八篇的名称,现在已弄不清楚。据《唐六典注》的说法,魏律是在萧何的九章律外,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求、惊事、偿赃等九篇。而《晋书·刑法志》所载的魏律序略,则在此篇之外,还举出刑名、兴擅、乏留、免坐等四篇,而说“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它又说“刑名”就是原来的“具律”,惟依“篇章之义,冠于律首”,“厩律”久成虚设,所以予以删除。那么九章律中余下的还有盗、贼,囚、捕、杂、户、兴等七篇,然则去掉那两篇,才能符合序略中“五篇”之说呢?但是无论如何,此十八篇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傍章科合为省”,则是一件很明显重要的事实。不过当时军国多事,用法深重,科纲繁密,此新律并不能深满人意。且中叶以后,王室渐微,因之流传不远,所以才到了随朝,魏律就已经失传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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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28 2. 肉刑之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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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30 此外曹魏一代,有四议肉刑之事,值得我们一述。原来中国旧律,有刺面(墨)、截鼻(劓)、断足(剕)、去势(宫)等惨酷的刑罚。直到汉朝,还有黥、劓、刖左右趾等三种“肉刑”。文帝时,淳于公坐法当刑,他的少女缇萦,上书天子,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愿没入官婢,以赎父罪。文帝为她的孝思所动,下令除肉刑(167 B.C.):把黥面改作“髡钳”,劓改作“笞三百”,刖左趾“笞五百”,刖右趾“弃市”[34],一时号称仁政,为历代所称道。但是把刖右趾改作弃市,已是把活罪改成死罪,把刖左趾和劓改作笞五百和三百,又往往加笞未毕,受者已死。所以外有轻刑之名,实则反是加重。因之后来不断有人提议恢复肉刑。汉末献帝初年(196?),名儒大才,如崔实、郑玄、陈纪等,都主张恢复肉刑,但是当时朝廷没有加以理会。[35]曹操当政时(208?),荀彧作尚书令,又曾博访百官,欲申前议,但是为孔融所反对而罢。及曹操为魏王(216),他是一向主张复肉刑的,于是令御史中丞陈群(第一次),申其父(纪)论,而相国钟繇,亦赞成之。但奉常王修,不同其议,重被搁置。及曹丕称帝(220),又议肉刑(第二次),而详议未定,适值军事,所以又未实现。明帝时(227),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议(第三次),司徒王朗甚不谓然,而议者百余人,多与朗同,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后来废帝正始年间(240),夏侯玄、李胜等又追议肉刑(第四次),卒不能决。这是曹魏时四议肉刑的经过。后来西晋武帝(265)时的刘颂,东晋元帝(317)时的卫展、王导、庾亮(反对者周、桓彝)安帝(397)时的桓玄、蔡廓(反对者孔琳之),也都主张过恢复肉刑而未蒙采纳。[36]最后到宋神宗时(1068),韩绛曾布先后请复肉刑,也全都没有结果。[37]肉刑之议,这大概是最后的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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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32 至于两派的理论:主张恢复肉刑的陈群,他说“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肢体而轻人躯命也。”(魏志陈群传)刘颂说:“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王圣之典刑……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晋书·刑法志》)而反对复肉刑的孔融,则认为“末世凌迟,风俗坏乱,政浇俗替,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后汉书孔融传)王朗说:“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残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雔之耳。”(魏志钟繇传)可见恢复肉刑的主张,从司法观点言之,不能不认为有充分的理由。但从政治观点言之,则恢复肉刑,并不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办法,如孔融所说,亦自成理;而废除已历数百年的肉刑,一旦予以恢复,则在心理上,将给与一般民众以极恶劣之印象,王朗之说,更是不易之论。后来历代屡议肉刑,而始终未能恢复者,大概这一点是最有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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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34 (二)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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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36 1. 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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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38 晋自司马昭秉政魏室,在咸熙之初(264)[38],即议改定律令,命贾充等十四人任其事,其中郑冲,荀,羊祐,杜预,裴楷,荀煇等,都是一时俊彦。历时四年,到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267)表上,四年(268)颁布,是为晋律:计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求、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凡二十篇[39],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比汉魏旧律,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真一时杰作。故史称新律颁于天下,百姓便之,盖当日已众论翕然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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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40 晋律不但本身简要得体,而同时又得着两个大法律家为之作注:明法椽张裴有“律解”二十卷,河南尹杜预有“律本”二十一卷,皆为世所宗,晋后的刘宋萧齐,都一直承用所谓“张杜律”。前后施用,凡二百三十七年,六朝诸律中,行世之久者,再没有超过晋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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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42 但张杜两家注释,不是没有异同。南齐永明七年(489),尚书删定郎王植之上表说:“晋律文辞简约,取断难释,张裴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臣集定张杜二注……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又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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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44 2. 张杜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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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46 晋律在北宋时,似尚有传本,金元乱后,遂遭佚失。[42]但是张裴上律解的表(269?),《晋书·刑法志》上,抄录了一大段。此一伟大法律家的文字,因之尚有一部分能流传至今。现在把其中最重要的几句,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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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0148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为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意谓之道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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