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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面出差即不能受礼物,部下的财物,即借用亦不许,家人敛索,主人不知情也要得罪,虽去官仍不能受部属的馈赠,法律之防闲官吏者,可谓周密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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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作官吏的,对于国家的公物,更有特别爱护的责任。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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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增乘驿马条:“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疏:“给驿,三品以上四匹,四品以上三匹,五品以上二匹,余官一匹;数外剩取,是曰增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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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乘驿马枉道条:“增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疏:“问,假有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复,往来便经十里,如此犯者,如何处断?答曰:律云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往来之里,亦计十里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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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乘驿马赍私物条:“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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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乘官船载衣粮条:“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二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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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库,假借官物不还条:“诸假请官物(谓有吉凶应给威仪卤簿,或借帐幕毡褥之类),事讫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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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库,监主贷官物条:“诸监临主守,以官物私自贷,若贷人,及贷之者,无文记,以盗论,有文记,准盗论。(文记谓取抄署之类。虽无文案,或有名簿,或取抄及署领之类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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厩库,监主以官物借人条:“诸监临主守之官,以官物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过十日,坐赃论减二等。”[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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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律,应给传送剩取条:“诸应给传送(一品给马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而限外剩取者,笞四十。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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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上面最后一条的规定,虽是被人强迫,仍然不能免罪。作官吏的责任,不可谓不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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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亲属身份在法律上的重要作用。这个可以分六项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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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坐。贼盗,谋反大逆条:“诸谋反及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谋叛条:“诸谋叛已上道者,妻子流二千里。若率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造畜蛊毒条:“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皆流三千里。”这就是本来无罪之人,只因为和犯罪者有亲属关系,因之被连带到配流,没官,以至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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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赎。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八议)。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名例,请章)官爵得请者(五品以上)之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各从减一等之例(名例,减章)。官品等减者(七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又以上四等人,犯流罪以下皆听赎(名例,赎章)。这就是本来犯罪之人,只因为和某种人有亲属关系,遂得减等科刑或纳铜赎罪。[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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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量刑。依贼律谋杀期亲尊长条,侄杀伯叔父母姑者,皆合斩刑,谓之“恶逆”(名例,十恶条),而伯叔杀侄,则只合徒三年(斗讼,殴兄弟姊妹条)。弟殴兄者徒二年半(斗讼,殴兄弟姊妹条),谓之“不赎”(名例,十恶条),兄殴弟虽伤无罪(殴杀者徒三年,参殴兄弟姊妹条)。妻殴夫者徒一年(斗讼,妻殴夫条),夫殴妻,伤者减凡人二等,不伤无罪(斗讼,妻殴夫条)。可见同一犯罪行为,惟以双方的亲属关系中之身份不同,而刑罚之轻重,就大不相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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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罪。职制,府号官称犯名条:“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徒一年。”和前面说过的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祖父母父母犯罪囚禁而嫁娶者徒一年半,这都是本来很正常的行为,但因为其亲属中有某人在某种状况之下,而这些行为就成了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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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法。名例,犯死罪非十恶条:“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犯罪共亡条:“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者,除其罪。”但缌麻以上亲,犯罪共亡者,则不合告言,若捕亲属首者,但得减逃亡之坐,其本犯之罪不原,并且还须依伤杀及告亲属法治罪(同条问答)。同居相为隐条:“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疏:“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这都是本来应该执行的,或者应该免除的,和应该判决的罪名,但是因为犯者的亲属关系,而都“破格”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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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制。户婚,子孙不得别籍条:“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别生户籍,财产不同),徒三年。”斗讼,祖父母为人殴击条:“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贼盗,杀人移乡条:“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若死者家无期以上亲,或先相去千里外,不在移限。”这些都是特别为维护亲属关系而设的制度。而最后的一条,一方面既赦免犯罪者的死刑,另一方面又恐怕不能安慰被害者家属的报仇心理,而规定了这种强迫移民的办法,其顾虑的周详,真可说是无微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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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律中的社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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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基本观念,是一种礼教的法律观,礼教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善良关系。所以唐律也表现出一种很发达的社会观念。这一点可以分作两方面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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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有一套很完备的社会防罪制度,就是说,把防止犯罪的责任,一部分付托给社会本身。例如,它规定人民于犯罪发生时,因被动而有动作的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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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邻里被强盗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五家为临,五邻为里),告而不救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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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亡,道路行人捕罪人条:“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不能拘制),告路道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谓隔川谷垣篱堑栅之类,不可踰越过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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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民于犯罪发生时,有时不须被动,即自动的有动作的义务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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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讼,强盗杀人条:“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同伍共相保伍者),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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