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50710
(四)“条格”
1702750711
1702750712
辽人元人,都是有心以夷变夏,所以也全不肯援用汉人名称,因之辽称“条制”(1036)、元称“新格”(1291)、“通制”(1323)、“条格”(1346)[167]:这都是要避免使用“律”字的意思。所以元朝这个“格”,和唐朝宋朝的“格”,全是两事,不可混为一谈也。惟有金人接受汉人文化,所以前颁《明昌律义》(1194),后颁《泰和律义》(1201),而且实际上根本就是唐律!
1702750713
1702750714
(五)“律例”
1702750715
1702750716
明朝最初在明律外,编《问刑条例》(1500),作用很像宋朝的“编敕”(与律并行),后来和律文合刊(1585),则更像后周的“刑统”。清朝处处师学明朝,甚至于起先单行《现行则例》(1679),后来再律例合刊(1689),在这一个步骤上,也完全和明朝一样,真是有意思!至于存律变例,以求“宽严之用,因乎其时”,原来未尝不是善法,可是一经成了固定制度之后(1736—),主其事者,认为故常,而“修”例变成了“增”例,于是有了修例之“名”,而反失去了修例之“实”,真使人不能不兴“有治人,无治法”之叹了。
1702750717
1702750718
[1]台北,正中书局,1976年六版。
1702750719
1702750720
[2]譬如为研究孔子而考证到“孔”字的来源和涵义,这是研究“孔”字这个字,而不是研究“孔子”这个人。
1702750721
1702750722
[3]我们看看罗马的十二铜表法(450 B.C.?)它们包涵者多么丰富的法律材料!
1702750723
1702750724
[4]后汉的陈宠,曾经一度打算根据吕刑的“三十”之数,删减当时的刑名(94 A. D.),但也不过只是一个数目字的问题罢了(见《后汉书·陈宠传》)。
1702750725
1702750726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51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
1702750727
1702750728
[6]希腊:都拉科(Draco)公布的法典,在621 B.C.,索伦(Solon)的修改,在594 B.C.,罗马派考察团到希腊学习法律,在454 B.C.,公布十二表法,在450 B.C.,都是看重成文法的例子。
1702750729
1702750730
[7]黄奭的汉学堂丛书,收有李子《法经》六篇,全是以唐律改窜,有“天尊”、“佛像”、“道士”、“女冠”等名辞。我们所见的伪造的古书,未有幼稚的如此可笑者。
1702750731
1702750732
[8]例如罗马法很早就讨论到“法律和公平”、“公法和私法”、“自然法”,“债权”、“婚姻”、“继承”、“诉讼程序”等问题。
1702750733
1702750734
[9]喜欢听弹钢琴的人,不一定就是会弹钢琴的人。就使他描写钢琴如何好听,也并不就是在讲说钢琴如何弹法。
1702750735
1702750736
[10]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2页。
1702750737
1702750738
[1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5页。
1702750739
1702750740
[1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6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1702750741
1702750742
[1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1702750743
1702750744
[1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7页。
1702750745
1702750746
[1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9页。
1702750747
1702750748
[1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83页;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1702750749
1702750750
[17]陈顾远:《中国法制史》,43页。
1702750751
1702750752
[18]最近几年有不少社会学者,对这一点有很有价值的理论。
1702750753
1702750754
[19]章太炎(检论卷三)说他曾受业于子夏曾申。
1702750755
1702750756
[20]《唐律疏议》
1702750757
1702750758
[21]《唐六典注》
1702750759
[
上一页 ]
[ :1.7027507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