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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49 “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应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赃人亦原之。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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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51 自首免罪的制度,在我们有一两千年的历史,本人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我们现行法,却把它的作用大为减轻,只算它除一佣减科罪刑的条件之一。所谓舍己从人,本人认为未免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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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53 以上所说,拉杂不成片段。内容十分浅薄,耽误大家许多时间,非常抱歉,请各位先生,多多原谅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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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55 [1]《大陆杂志》第五卷第一期,195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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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60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00]
1702751961 徐道隣法政文集 开元律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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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65 《唐律疏议》,卷首载长孙无忌等永徽四年进律疏表,以是世人皆目此律为永徽律,未有怀疑者也,至日人佐藤诚实著《律令考》(国学院杂志五卷十三号),始以书中为中宗武后玄宗避讳为问。仁井田陞、牧野异推衍其说,撰《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东方学报,第一、二册),谓此乃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之律疏,世遂炫此异论,而深疑往者不无张冠李戴之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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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67 袁仲燦著《故唐律疏议非永徽律疏》一文(中和月刊一卷十期),举证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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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69 —、名例卷一,“十恶”条,大不敬一节,注中有“御宝”二字,宝者武后及玄宗时之称,永徽时当称玺,而疏文且直有“开元岁中改玺曰宝”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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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71 二、书中数用此“宝”字,如贼盗十九“盗宝”条,诈伪二十五“伪造皇帝宝”条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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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73 三、书中只见制书制敕之“制”字,从不称“诏”,而唐初因隋之制,册书诏敕,总名曰“诏”,至武后天授元年(690),始改“诏”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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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75 四、书中通讳“显”字,易以“明”字或“露”字,显者中宗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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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77 五、卫禁律“奉敕夜开宫殿门”条,疏文言及“东都”,而东都之初置,乃显庆二年(657)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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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79 六、贼盗律“盗宫殿门符”条,疏文言及“北都”,但武后前无北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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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1 七、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疏文言及大理寺“少卿”,而少卿之官,至永徽六年(655)八月,始初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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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3 八、斗讼律“监临知犯法”条,疏文称“金吾”,实则金吾原称武侯卫,至龙朔二年(661),始改金吾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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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5 九、斗讼律左职统属殴长官条,疏文称及“千牛府”,此千牛府之设,乃显庆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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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7 十、同条又言及诸州“别驾”,实则永徽初当称长史,至上元元年(760),始复旧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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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89 以上所举,其例虽多,其事则一。即现行之《唐律疏议》,号称永徽,但书中内容,至少在犯讳字,地名,官称,诏敕印玺等名物部分,曾经开元时人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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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3 此种局部文字修正,与全书内容影响如何,姑不具论。而此种发现,使吾人于永徽律外注意及开元律,则殊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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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5 按开元中曾颁布律令,可无疑问。旧唐书刑法志云:开元二十二年(734),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晃,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二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737)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唐会要卷三十九,亦具此节,惟文字上有三五字出入,盖同一来源,而传写有异。通典卷一百六十五,亦载此事,惟云总七千四百八十条,于事非要而删除者千三百四条,随文损益者二千一百五十条,仍旧不改者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与此唐书所载数字,略有不同耳,玉海卷六十六录会要文,总七千九十八条,应是唐书总数之正,而随事损益者,误为三千一百八十条,甚矣国人与数目字之不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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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1997 此开元二十五年(737)颁行之律,今日尚可考证者,有通典节载各条,及敦煌本名例残卷两者,兹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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