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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宠曾祖父咸,任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东观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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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咸字子威,为廷尉监,执狱多恩,议人常从轻比,多所全活,皆称其恩。(御览二百三十一引谢承后汉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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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在魏晋南比朝,以法律见称者,代有其人。程树德在《九朝律考》里皆有叙述,兹不重赘。不过有两点我们必须在这里用力指出。第一,北齐(520—580)渤海(后来的河北省河间府)的封家——封隆之,封绘,封述——是中国法律史上最后的一个大法学世家。自此以后,遂成绝响。[4]第二,隋朝的高颎,是隋律的制定者。宋仁宗时的张方平[5],说他“以经世之才,议定科律……轻重之准,识者以为尽天下之平”。[6]隋律是唐律的模范,唐律是此后一千三百年中国法的基础。那么说高颎是对中国传统法最有贡献的一个人,他是可当之无愧的。可惜谈《中国法制史》的,到现在为止,一直很少有人提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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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晋到唐宋的“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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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设置“律博士”,开始在魏明帝太和元年(227)[7],接着在两晋南北朝,一直都有设置。其中经过,沈家本(1840—1913)在他的《设律博士议》一文中,叙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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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卫觊传,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晋书职官志: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宋书百官志:廷尉,律博士一人,南齐书同。隋书百官志: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四年(505),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陈承梁皆循其制。胄子律博士,六百石魏书官氏志:律博士第六品中,隋书百官志,后齐大理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隋律博士八人,明法二十人。唐六典:国子监,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上,律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已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助教掌佐博士之职。注,晋百官志,廷尉官属有律博士员,东晋宋齐并同,梁天监四年,廷尉官属,置胄子律博士,位视员外郎第三班,陈律博士秩六百石,品第八。后魏初,律博士第六品,太和二十二年(498)为第九品上。北齐,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八人,第九品上。隋大理寺官属,有律博士四人,正九品上,皇朝省置一人,移属国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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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二百多年里的律博士,一直都是大理寺的职员。他们的任务,是训练自己的替身。即卫觊所说的“转相接受”是也。但是因为他们是研究法律的专家,所以又时常负有决定狱讼刑罚——即采取适当的法律条文——的责任。隋书二五,刑法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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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581)中……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五年(585),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六年(586)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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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里说“因袭往代,别置律官”:可见在隋以前若干时期,中国的审判制度,都是把审问案情(司理,辞曹)和判决罪刑(司法,决曹),分成两个程序而交付给不同的官员去处理。[10]而隋朝的“律官”律博士就是其中之一。到了开皇五年(585),这个“鞫谳分司”的制度被停止[11],律博士也就因之而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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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律博士之停废,时间并不太长。隋书二十五,刑法志说:“大理寺不统署……律博士八人。”[12]如果隋朝的律博士,只有从开皇元年到五年的短期历史,隋书很可能就不提他了。再则新唐书四十八,百官志,在“律博士”一条下说:“隋律学隶大理寺,博士八人。”[13]而欧阳修这一项纪录,不但是唐六典和旧唐书所没有,而且和隋书所说“大理寺不统署”也不符合。然而他竟然独自立异如此,则他必定另有他的根据。新唐书百官志接着又说:“律学……武德(618)初,隶国子监”。唐初制度,差不多无一不是因袭隋朝。可能隋朝的律学和在那里教授法律的八位律博士,在隋末是设置在国子监下面的。所以隋书说:“大理寺不统署。”而欧阳公说隋律学隶大理寺,乃是根据隋朝早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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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学 唐朝的法律专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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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在政府组织及行政制度方面,处处因袭隋朝。就是律学的隶属问题,也和隋朝一样,经过好几次的变迁。最初在太祖武德初年(618)设置时,它是隶属于国子监的。[14](国子监设有六学,“律学”是其中之一。其他五学,是“国子”,“太学”,“四门”,“书学”,“算学”)但是不久就被废除了。到了太宗贞观六年(632),才经恢复。可是到了高宗显庆三年(658),它再度被废除,而把它的博士及以下人员,拨归大理寺。过了四年,那是龙朔二年(662),律学第三次复活,但是又回入国子监的系统[15],而不到一年,它又再度划归大理寺(当时叫作“祥刑”)。[16]在玄宗开元年代(713—729),律学似乎第三次划归国子监。因为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左右[17]编制的唐六典,是把律学博士编列在国子监的官员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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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律学博士的名额,唐六典和旧唐书都说是一员[18],而新唐书说是三页[19],可能这是开元以后的情形。他的品级是从八品下。他的职掌是“教八品以下[20]及庶人子为生者。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律学里另设有“助教”一人,他的品级,照六典和旧唐书是从九品上,照新唐书是从九品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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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里的学生,早期是五十人。[22]在龙朔二年(662)减到二十人。元和(806—)初,东都(洛阳)置学生五人。[23]律学学生的年龄,限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24]在学六年“不堪贡者,罢归”。[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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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朝的“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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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初年(960—),只设有律博士,而没有设律学。到了神宗熙宁六年(1073)[26],才开始设置。宋史选举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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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宁六年(1073),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中格乃得给食。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27],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余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幹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元丰六年(1083)用国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28],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政和间(1111—1117),诏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陈情。生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牒,参选则理为阙失。[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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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熙宁六年(1073)置“教授”四人,可能还不是“博士”。因为宋史职官志叙国子监时,说:“元丰官制行(1082),始置律学博士,正各一人”。[30]可是接着又说:“律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可能这第二位博士是后来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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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律学里的学生,没有定员。[31]他们“需用古今刑书,即于所属索取。凡朝廷行颁条令,刑部书日关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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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学和律博士,宋史本纪里有三条记载。第一,神宗熙宁六年(1073)四月乙亥,置律学。[33]第二,哲宗绍圣二年(1095)四月丁亥,诏依元丰条置律学博士二员。[34]第三,元符二年(1099)闰九月癸酉,置律学博士(?)员。[35]而从来没有说明哪一年曾经把律学停废。但是宋末的吴自牧,在梦粱录(1274)里写杭州太学情形,曾经仔细的叙说到“宗学”和“武学”,而没有一个字讲到“律学”。[36]同时在南宋的文献里,我们也还没有发现关于“律学”的记载。可能自南渡起,宋朝就不再许置律学了。(因之也再没有律博士。)沈家本在讨论律博士时,说“自元代不设此官”。[37]可能他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如果事实是如此,那么中国的律学和律博士,虽然有过九百年的历史,可是它们之成为历史上的陈述,也快近九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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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八月于西雅图之望湖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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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杂志》复刊第六卷第四期,197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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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树德:《九朝律考》(1926),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重印本,179页。参阅沈家本,“设律博士议”,《寄簃文存》(1929)一,37页,台北,文海,1964年影印《沈寄簃先生佚书》,8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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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树德:《九朝律考》(1926),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重印本,185~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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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树德:《九朝律考》(1926),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重印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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