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52205
[22]《旧唐书》,四十四,《职官志》,三十(艺文本914页)。
1702752206
1702752207
[23]《新唐书》四十八,《百官志》三(艺文本576页)。可是同书,四四,《选举志》一,说东都律馆学生是五十人(艺文本532页)。可能这个数目字更可靠一些。
1702752208
1702752209
[24]《新唐书》四十四,《选举志》一,2页(艺文本529页)。
1702752210
1702752211
[25]同上,3页(艺文本530页)。国子监里其他诸馆的学生,年龄限十四岁以上,十九岁以下。要在学“九年”不堪贡,才被罢归。
1702752212
1702752213
[26]《文献通考》(ca.1317),一六七,刑六,说这是熙宁七年(1074)的事(商务本1449页),可能“七”字是“六”字之误。因为同书四二,学校三,也说律学是熙宁六年置(397页)。
1702752214
1702752215
[27]“降敕差官”为公试,“学官自考”为私试,《宋史》(1345),一五七,《选举志》三,15页(艺文本1783页)。
1702752216
1702752217
[28]即所谓“试刑法官”,详拙著《宋朝的法律考试》。
1702752218
1702752219
[29]《宋史》一五七,《选举志》三,17页(艺文本1784页)。
1702752220
1702752221
[30]《宋史》一六五,《职官志》五(1900页)。
1702752222
1702752223
[31]《宋史》一五七,《选举志》三:“律学生无定员”(1776页)。
1702752224
1702752225
[32]《通考》四二,《学校》三。
1702752226
1702752227
[33]《宋史》十五,《神宗纪》四(195页)。
1702752228
1702752229
[34]《宋史》十八,《哲宗纪》二(221页)。
1702752230
1702752231
[35]《宋史》十八,《哲宗纪》二(226页)。
1702752232
1702752233
[36]《梦粱录》十五。
1702752234
1702752235
[37]《文存》一,三七(897页)。
1702752236
1702752237
1702752238
1702752239
1702752241
徐道隣法政文集 宋律佚文辑注[1]
1702752242
1702752243
一、入道二、财产三、分产四、别宅子五、抱养六、继绝七、立继承产八、户绝法九、遗嘱十、田宅十一、婚姻十二、负债十三、交易
1702752244
1702752245
摘自名公书判清明集
1702752246
1702752247
有宋一代,三百余年(960—1279),一直没有编制法典,而是继续五代遗规;用唐律作基本法典,另外用“敕”随时来补充或修正的[天圣七年,(1029)]。刑部侍郎夏竦请诏择能臣,详定刑书,名之宋律——《历代名臣奏议》,台北,学生书局,1964年影印[永乐十四年(1416)本,总2776页——当时未被采纳,后来也就再没有人提起]。《宋史·刑法志》一说神宗(1048—1085):“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艺文本总2368页。)这句话并不太正确。因为宋的名例敕有一条说:“诸敕令者无例者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见庆元条法事类,日本古典研究会1968年影印静嘉堂文库藏本,总498页。)也就是说,凡敕所不载者,一断于律。不过这一条敕文是哪一年颁行的,一时还待考证。
1702752248
1702752249
宋朝编纂敕文,前后不下十余次,可是至今已一无存者。因之现有的宋朝法律条文,主要的只保存在两部书内。一是《刑统》,台北文海书局1964年影印民七法制局刊本,里面有九条建隆年代(960—962)的“敕”,和二十九条“起请”(编纂刑统之臣僚们的建议)。一是《庆元条法事类》,日本影印本,见前注,这是宁宗庆元四年(1198)编成的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可惜全书八十卷内,佚失了四十二卷。此外还有一部《名公书判清明集》日本古典研究会1964年影印宋刊本,是一部判决书选集,主要是福建区域有名法官的手笔,也是十分残缺不全。但是其中援引的法律条文,也还不下六七十条。虽只限于“分产”、“继绝”、“婚姻”等若干部门,但在我们法制史上,因为关于这些部门的材料之缺乏,仍然具有其无比的重要性。现在把这些条文摘录类集起来,依照刑统的次序,分载如下,并在必要时略加注解,提供海内外学者的参考。
1702752250
1702752251
一、入道
1702752252
1702752253
引诱同居亲为僧道
1702752254
[
上一页 ]
[ :1.70275220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