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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78 [26]《唐书》五六,《刑法志》,4页(艺文本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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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80 [27]狱官令:“其拷囚及行罚者,皆不得中易人”(《刑统》二九,12页,总1011页)。到了元朝[至元八年(1272)],出现了“五杖子换一个人”的办法——挨了三十七下之后,就有人于五日内因杖疮身死——[《元典章》五四,3页(总727页)]。后来明朝的太监们,就以“五杖易人”作为他们执行“廷杖”时的法定规矩(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四,19页)(台北,文海,1964年影印本,总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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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82 [28]《刑统》二九,17页,(总10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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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84 [29]同上,18页,(总1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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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86 [30]例如,附近的其他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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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88 [31]《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5页,(艺文本1914页)。这种制度,当然也可能是从五代遗留下来的。但看钱勰(同上)和汪应辰(《宋史》一六三,《职官志》三,30页,艺文本1876页)“祖宗深意”的口气看来,似乎这是宋太祖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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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90 [32]《宋史》一五三,《刑法志》二,2页(艺文本2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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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92 [33]“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宋史》一六五,《职官志》五,2页(艺文本18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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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94 [34]《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6页(艺文本19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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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96 [35]《宋史》三四二五传,5页(艺文本4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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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898 [36]《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6页(艺文本19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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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00 [37]《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6页(艺文本1914页)。原作“六”年,显为“二”字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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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02 [38]《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6页(艺文本19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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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04 [39]开封府本有判官和推官各二人。现在只谈推官,不提判官,大概为节省经费,判官常省而不设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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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06 [40]因为他的目的,是分而不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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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08 [41]《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6页(艺文本1914页)——宋有四京: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洛阳),南京应天府(归德),北京大名府(《宋史》八五,《地理志》一)。但西京和北京,似乎没有设置左右军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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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10 [42]《宋史》一六六,《职官志》六,17页(艺文本19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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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12 [43]《庆元条法事类》,日本古典研究会1968影印静嘉堂藏本,总533页,第十六行小注,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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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14 [44]“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宋史》二〇〇,《刑法志》二,17页,(艺文本2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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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16 [45]南宋处处想维持渡江以前的大国威风。例如为了保留在开封的许多“殿”、“阁”的名称,造了许多匾额,在同一个建筑物上,在举行不同的典礼时,临时换了挂上,《宋史》八五,《地理志》一,12页,(艺文本10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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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18 [46]提出这一点来使我们注意的是沈家本:《刑官考》下,30页(总876页),和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北宋时代的法制,《东京学报》,卷二四(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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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20 [47]《宋史》三八七,《汪传》,4页(艺文本47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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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22 [48]全文见《历代名臣奏议》二一七,9页[台北,学生书局,1964年影印明永乐十四年(1416)本,总28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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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24 [49]《唐书》四八,《百官志》三,18页(艺文本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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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2926 [50]《唐书》四八,《百官志》三,18页(艺文本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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