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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的法律考试,有“书判拔萃”科,有“试判”,有“试身言书判”,都是渊源于唐朝的“铨选四格”——即所谓“身言书判”——而其作用各不相同。现在先把唐朝这个制度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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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科举制度,凡是在礼部考中了进士的人们,必须再在吏部试中“身言书判”——身要体貌丰伟,言要言辞辩正,书要楷法遒美,判要文理优长[45]——才能够派充官职。韩愈在吏部参加这种考试,三次失败,中了进士十年,仍然是老百姓一个。还有人二十年作不到官的。[46]可见这在当时颇是一道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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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拔萃”者,宋会要,选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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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三年(962)八月二十三日诏曰:书判拔萃,历代设科。顷属乱离,遂从停罢。将期得士,特举旧章。宜令尚书吏(部)条奏以闻。九月十六日,有司上言:准选举志及通典,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者,谓之拔萃。应者各取本州府本司文解,如常选举人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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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太祖心目中所想象的,是五代时期成全“选人”的一种补救办法,而不是唐朝选拔官员的一种例行考试。因为事关“选人”,而选人是宋朝人事制度里一大问题,现在再把选人的意义,简单的叙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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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任官制度,内外大臣,由皇帝亲自选择任命的不算,京城和地方上的高级官员,都是由中书省派充,术语谓之“堂除”。(例如京城里的大理正,诸寺监丞[48],地方上比较重要的知州和通判。[49])此外低一点儿的文武官职,都是由吏部就那些成千成万的候差人中选派,这个在术语中叫作“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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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吏部之选派官员,分四个部门办理。文职京官归“尚书左选”(旧审官东院);武职京官归“尚书右选”(旧审官西院);地方文官——自初仕至州县幕职——归“侍郎左选”(旧流内铨),地方武官归“侍郎右选”(旧三班院)。[50]宋朝官文书里,常常把“京官选人”并称[51],就是专指着那些在尚书左选和侍郎左选候差的人们而言。也就是说,宋朝的所谓“选人”,并不是所有那些在吏部候差的人——这是唐朝“选人”的含义[52]——而只是那些在侍郎左选的范围内候差的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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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选人,包括很多身份不同的人。有黄衣选人(大概是贵族子弟),白衣选人[54],有有“出身”的,有没有“出身”的[55],有作过官的,有没有作过官的[56],有进京到部候差的,有在外留在家中候差的。[57]虽然同是选人,但是到了参选注官时,就随着各人的身份而有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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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宗元丰二年(1079)起,选人们在吏部——侍郎左选——都注有名籍。[58]他们分七个阶级,要经过三任六考——原则上三年一任,一年一考,但可以缩短——才能参加选注。他们平常无事可作,但都有俸可拿,虽然是很薄,而且各地方多少不一。[59]不过人数太多[60],而缺额有限[61],在部里常常有“四百余人,无阙可注”。[62]实在没有什么苗头。无怪有人说:“凡在吏部待选者,无非孤寒寡援之人。”[63](京官则不然,往往人少缺多。)[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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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回头谈“拔萃科”。宋史,太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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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隆三年(962),八月乙未诏:注司法参军,皆以律疏“试判”。诏尚书吏部举“书判拔萃”科。[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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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一条看来,“试判”和“拔萃”,明明是两件事了。但是宋会要,选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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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选人,并试判三道,只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题。定为上中下三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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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好像是一件事了。二书各有详略,未知孰是。但是无论如何,宋会要,选举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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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元年(963)闰十月八日,召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内殿复吏部试中应拔萃:田可封、豫迈、宋白、谭利用。帝临轩观之。试毕称旨,以利用为左拾遗,白为著作佐郎。各赐袭衣犀带,可封迈并授敕县尉。[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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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宋朝第一次举行“拔萃”考试吧。宋史,太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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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六年(973)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济坐“试判”假手,杖,除名。[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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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泗州推官”只是这位选人的阶级,并不是实际职务。他在考试时找“枪手”代考,被发现而挨了板子。这是“选人试判”最早的一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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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选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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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选人所试判,自来不较臧否并判下者。自今选人所试判三道,定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者,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稍精者,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无取者,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等。判上者即与超一资注拟。如入职事官即不超资与加一阶。判中者,即依资注拟。判中下者注同类官。黄衣人即除一资。如初入令录内,降一资注拟。至下州下县不降。判下及全不对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满日赴集。凡两经试判皆中下者,拟同类官。[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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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通考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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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元年(976),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为中下;依旧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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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记载,在年份上固然有一年之差,但在规定的细节上,倒恰好可以彼此补充。宋史选举志叙说端拱年间(988—)的考试制度说:“登科之人,纳朱胶绫纸之值,赴吏部南曹,试判三道,谓之‘关试’。”[71]这时的“试判”,显然是唐朝“身言书判”的一种简单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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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宋会要的记载,真宗一朝,有景德四年(1007)的“拔萃”科,大中祥符六年(1013)的“试判”,天禧三年(1019)的“试身言书判”,乾兴元年(1022)四月,试“身言书判”六十五人。[72]不管名称如何,考试时所采用的,似乎应该都是太宗留下来的试判三道,四等取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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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圣元年(1023)九月,把四等取人的办法,放宽为五等取人。[73]三年(1025)二月,取身言书判选人五十四人。[74]六年(1028)三月,取身言书判选人八十二人。[75]七年(1029),置书判拔萃科。宋会要,选举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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