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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65 孝宗淳熙五年(1178)八月诏:“呈试添断案一场,书判一场,各听以所长求是。”[191]六年(1179)正月诏:“呈试第二等、第三等弓力人,并令添断案一场,仍止试一道,问目少立条件,比文臣铨试题一半。”[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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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67 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九月十日,明堂赦:“使臣校尉,陈乞酬赏,令行当官铨量,读律,试写书剳百字以上,方许差注。”[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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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69 宋史《职官志》还说:“武臣试换文资,愿依法官条试断案刑统大义者听”。[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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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71 宋朝对于武臣读律的要求,是一直当作家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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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73 (三)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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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75 神宗熙宁十年(1077),立宗子试法:非袒免以外,例许应举。国子监及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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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77 徽宗崇宁初(1102),疏属年二十五,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班奉职”。文优者奏裁。其不能试,及试而粗者,读律于礼部。推恩与“三班借职”,勿著为令。[196]这个“读律于礼部”的规定,怪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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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79 (四)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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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1 唐宋人事制度,没有品级的官吏,谓之流外。宋史选举志: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寺,四方馆职掌(即流外官),每岁遣近臣与铨曹,就尚书省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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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3 (五)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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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5 太宗端拱二年(989)诏禁吏人应举。[198]但是到了真宗朝代,这个禁令就取消了。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吏部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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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7 (六)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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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89 宋朝的国子监,设有“画学”(不过废置无常)。[200]学生分士流及杂流二种。士流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201]画人要读律,宋朝真是把法律看得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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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1 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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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3 总结以上所说,宋朝之利用各种制度,提倡法律,可以说是前所未有。不过中国社会,自两汉以来,儒家“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一直不能抢先。所以唐朝国子监的六学,“律学”是一个第四等的学校,而宋朝“诸科”考试中,“明法”最是下科。就是在神宗大力推进法律考试的时候,就有监察御史陈师锡上书反对。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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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5 陛下方大阐学校,用经术训迪士类,不应以刑名之学乱之。夫道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犹趋末,况教之以末乎。望追寝其制,使得悉意本业。[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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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7 神宗死后,司马光很快的就有了他极力反对习律的奏折:通考三一,选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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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499 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同己者取,异己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异端。若己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至于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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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1 学习法律,使人“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中国后来法律学之不能发达,这种传统成见的作用,恐怕是最有力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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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3 1972年9月于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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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5 [1]《东方杂志》复刊第六卷第八期、第九期,1973年2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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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7 [2]中国的科举制度,溯其渊源,固然可以上推到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使诸侯公卿郡守举孝廉及能直言极谏者”之诏。但是真正奠定科举制度的基础和轮廓的,还是唐朝。因为就是在隋制,天下举“秀才”的,还不到十人。而“进士”科要等到炀帝(605—616)时才开始,并且也只是一种尝试而已(《文献通考》,ca.1317,二八,选举,1936年商务影印本,269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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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09 [3]此外还有“馆学”(国子监的六学)和“制举”(天子自诏)。这是唐朝取士的“三科”(《新唐书》,1060,四四,《选举志》一,1页,艺文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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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1 [4]此外还有“秀才”,“明经”,“进士”,“明算”等等(同上,8页,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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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4513 [5]同上,3页(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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