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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199 [39]同上,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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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01 [40]“八十八次”可能是“十八次”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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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03 [41]《宋会要·刑法》三,78a。——关于“按发”,可再参22页b,政和八年闰九月十四日条及79页a,绍兴九年八月三日“监司轻于按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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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05 [42]《新唐书》(1060)四八,《百官志》,5页(艺文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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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07 [43]《宋会要·职官》十七,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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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09 [44]《宋会要·职官》十七,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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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1 [45]同上,9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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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3 [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174)卷二百四十,10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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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5 [47]《宋史》(1345)一六三,《职官志》三,二八(艺文本18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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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7 [48]案情详《宋会要·刑法》四,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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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19 [49]见李心传(1166—124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元丰五年(1082),除堂后官之名,门下中书两省,置录事而已。参《通考》三五,《选举》八(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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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1 [50]《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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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3 [51]《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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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5 [52]《续通鉴长编》二八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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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7 [53]同上,二八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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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29 [54]同上,二八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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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1 [55]同上,二八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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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3 [56]同上,二八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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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35 [57]《宋会要·刑法》四,7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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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0 徐道隣法政文集 [:1702749910]
1702755241 徐道隣法政文集 推勘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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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3 一、御史台二、有关“制勘”的种种规定三、主管推勘的各路监司四、有关推勘的种种规定五、“一案推结”法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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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5 宋朝的法律制度,最精彩的部分,是刑事审判,而刑事审判中的各种制度,最精彩的是“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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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55247 所谓推勘者,就是牵涉有官员在内的特种刑事审判——“推”谓推囚,“勘”谓“勘官”。[2]——这样的案子,可以分成两种:一是官员本身犯了罪嫌,朝廷派员专案审讯。二是官员处理狱讼不当——这个又可以分成两种:一是犯人“翻异”[3],二是长官“按发”[4]——而上级衙门派员重审。因此原先审判案子的官员,也就成了审讯的对象。宋朝的刑事审判,翻异别勘是其基本制度之一。而推勘制则是使翻异别勘发生效能的最大保障。因此说推勘制是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之基本,似乎并不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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